书籍信息

全书名:重新发现宋朝
作者名:吴钩

前言

很少有一个朝代像宋代那样,让后人产生完全对立的评价。

研究中国历史的日本与欧美汉学家,大多认为宋代是中国传统文明的高峰期,是中国迈入近代门槛的历史转折点。

而中国大陆的历史学者乃至通俗历史写作者,大都给予宋代负面的评价。于是,一般人对宋代的印象,便可概括为从历史书上得来的四个字:积贫积弱。

真实的宋代到底是个怎样的朝代?这本书要研究的问题。

这本讲历史的书很有意思,它不像其他历史书那样系统地讲历史,而是试图回到宋代的历史现场,从城市治理、福利体系、司法审理、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等方面去还原一个真实的宋代。

一、宋朝的政治氛围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繁荣昌盛,一个看经济基础,一个看政治氛围。从经济上来看,宋代经济繁荣发达。那么,宋代政治氛围如何呢?

1.1 伶人讽政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脱口秀演员喜欢拿白宫、总统开涮,这被许多人视为是美国式自由的体现。其实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讽谏时政、取笑官员乃是宋代滑稽戏的常见节目。

北宋神宗年间,京师有一个叫丁仙现的伶官,伶官就是在宫廷中有官职的演员,经常在表演节目时拿当朝宰相开涮。当时是王安石当宰相,正在用专制、铁腕手段推行变法,贬斥或罢免了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官员,大文豪苏东坡就是其中一位。

于是官场上再没人公然反对变法。但丁仙现偏不买王宰相的账,屡屡在戏场中嘲诨(hùn)王安石,搞得王安石狼狈不堪,却拿他没办法。后来王安石被彻底激怒,声称要杀了丁仙现。但最后在宋神宗的干预下,不了了之。

在宋代,敢于讽刺宰相的伶人,并非只有丁仙现,被伶人嘲谑(xuè)的宰相,也绝不止王安石。两宋至少有十三位宰相被伶人拿来开涮过,其中,被讥讽得最多的是王安石、蔡京、秦桧、韩侂(tuō)胄、史弥远五人。

除了讥讽权臣,伶人们还借滑稽戏讽喻当朝皇帝。宋徽宗时,宰相蔡京积极扩张国家福利,贫民的生老病死均有国家提供优厚的救济,但也因此造成了平民税负沉重。有伶人在演滑稽戏时,便讥讽这些福利政策导致百姓苦不堪言。宋徽宗听后,并没有怪罪伶人。

伶人在中国古代社会地位低贱,但宋代的伶人却敢大胆讽刺时政,除了曲艺行业讽谏的传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宋代有着相对开明的政治气氛和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

进入南宋后,政治氛围开始从宽松转向严酷。高宗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有伶人因讽刺秦桧被投入监狱,甚至有的还死在狱中。自此之后,伶人讽政的自由度开始降低,不敢再像先前那样随意讽喻。

1.2 将皇权关进笼子

《宋史》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宋真宗时期有个叫刘承规的宦官,为人忠诚和谨慎,而且很能干,因此很得真宗喜欢。刘承规病危时,请求真宗封他为节度使。其实就是给个虚衔,并无实权,而且刘承规也是将死之人,顶多不过是过把瘾就死。真宗就想成全他,于是真宗找到宰相王旦商量此事,然而王旦坚决不同意,真宗也只好作罢。

《宋史》记载的这个事,与我们对君臣关系的认知有些不一样。在我们印象里,皇帝可是金口玉言,说出的话就是圣旨,谁敢违背?到了宋代,皇帝做决定时还得征得宰相的同意,宰相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

一般认为,宋代是君主独裁体制得到空前巩固和加强的一个时代,依据是:宋代一方面强化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又分化了相权。宋代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到军事。同时又设置了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

但是,中央集权不等于君主专制。从表面上看,宰相权力确实被削弱了,但宰相所率领的整个官僚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又非常稳固,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上不受帝王或宦官、外戚、后妃的影响。

从宋代开国皇帝宋太祖,到末代皇帝宋度宗,都难以独断专权。宋代三百年历史里,也未曾出现过宦官或外戚专权。一旦出现这样的苗头,就会受到官僚集团的抗议和抵制。

从法理上说,皇帝保留着最后的决策大权,可以直接颁布圣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又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皇帝圣旨没经过二府审核,不得施行。这里说的二府,指的是政事堂和枢密院,是宰相机构。

如果皇帝绕过二府直接发号施令,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对这种不合法的诏书,官僚集团是有权力进行抵制,将其称作斜封墨敕(非正式文件),而且有权驳回。

例如仁宗时期的宰相杜衍,就对仁宗私自下发、要提拔某人当官的诏书,一概不予通过。

作为站在帝国权力金字塔最顶端的人,却处处受到官僚集团的制约。这样看来,宋代实行的是君臣共治的政体。

同时,这种政体又暗含了一个“君主—宰执—台谏”三权分立的结构。君主是名义上的权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诏书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发;但诏令不能由君主独断,须由宰执审议后才能施行,即由宰相具体执掌国家的治理权;台谏掌握监察、审查、司法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

这种君臣共治的政体,虽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但却获得了宋代君臣的一致认可。在这样的政体内,皇权被严格限制。相对于唐代,宋代皇权更受限制。

1.3 衙内

宋代人说的衙内,就是现在的官二代。在我们的语境里,官二代是个贬义词。

现在的官二代以“我爸是李刚”而出名的李启铭最为有名;宋代的官二代,要数小说《水浒传》中的高衙内知名度最高。高衙内自恃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儿子,一贯在东京仗势欺人,专门干些奸淫良家妇女的恶事。

宋代以后的小说与戏剧,又以宋代为背景,塑造了一批仗势欺人、恃强凌弱的衙内,以至于衙内成了恶少的代名词。
衙内一词来自于唐和五代时期,藩镇多以官家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候”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称作衙内,然而并无褒贬含义。

实际上,宋代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还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先说说软约束。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许多宋代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而且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要做好人,行好事。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有效,官宦子弟中也难免有为非作歹之徒。因此,硬约束就变得必不可少。宋代的硬约束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司法官独立审判,不得征求上级的意见,否则要受到处罚;同时上级如果干涉下属审判,也将受到处罚。也就是说,司法官在审案时,可以不理会皇帝和宰相的意见,独立行使审判权。

通过这样的制度约束,官二代在犯法后,唯一可以指望的只有赎刑制度。所谓赎刑,就是官二代犯事后,可以用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刑罚。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有钱,就可免于刑罚。宋代限制了官宦子弟赎刑的特权,并不是所有官宦子弟,也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用钱搞定。

而且鉴于宋代君臣共治的特性以及官僚之间的明争暗斗,一些官二代即使可以通过赎刑免于刑罚,但仍会被弹劾法办。

二、宋朝的城管和拆迁

在现代的城市里,虽然备受争议,但城管成了不可或缺的风景线。然而城管并非现代人的专利,早在一千年以前的宋代,就已经有城管和拆迁了。

2.1 城管和拆迁

说到城管,浮现在人脑海里的场景就是:不远处有人喊了声“城管来了!”顿时,占道经营的小商贩乱成了一团,生意也不做了,甚至来不及收拾,推起摊位就四处逃散。跑得慢的,便被一群戴大盖帽、穿制服的人抓住,将他的货品扔得满地都是,并当场没收他的经营物品。

当然,现在城管成为执法部门,其执法水平也有了很大改观,但作为城市秩序的维护者,城管一直备受争议。其实,城管并不是现代的发明,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城管,不过那时不叫城管,叫街道司,专门负责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

宋代的城管也会制止商贩的占道经营,不过手法比较温和,不会追得商贩四处逃散,对于不影响交通的占道经营,宋代城管一般采取容忍态度。比如《清明上河图》中的护城河平桥处,就有一个小贩在路边摆摊卖西瓜,但并没有大盖帽来驱赶他。

说到城市管理,在唐代的长安就已经按照不同功能有了明确的分区。居民区和商业区分开,并有坊墙隔离。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东西二市有严格的开闭市制度,设有专门的市署管理市场。居住方面实行官民分居,并有夜禁制度,禁止居民夜行,违反者打二十杖。另外,天黑就关城门,不准人出入。

唐代的城市管理在城市规划时,就已经考虑了管理的便捷性,因此相对容易管理,然而到了宋代的汴梁,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官民杂住,民商杂住,夜禁也名存实亡,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繁荣,如何进行城市管理,便成了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由于商业发展而繁荣起来的城市,拥挤和喧嚣是汴梁与生俱来的特征。

由于坊市制已经失效,商业的力量必须引导人们往热闹的地方聚集,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不穷。在当时,这叫侵街。由于侵街严重,以致于有的街道狭窄得连骑马都难以通行。为维护城市正常的交通秩序,这时就会涉及到对侵街建筑的拆迁工作。

在拆迁这件事上,政府一方面不搞暴力拆迁,另一方面也不姑息侵街的权贵。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七月,相当于城建局局长的八作使段仁诲在家门前修筑一道垣墙,侵占了景阳门街。宋太宗大怒,命令拆毁,并对段仁诲处以杖刑。对于侵街的平头百姓,政府又能考虑其谋生不易,顾全他们的生计。

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开封府奏请拆除平民侵街房舍,皇帝以劳扰百姓而不准许。元祐五年(1090年),给事中范祖禹上书宋哲宗,就平民侵街盖屋一事请求皇帝下旨有司不要过当拆屋。

为适应蓬勃发展起来的街市,政府还在街道两旁竖起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红线之外,禁止摆摊开店。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

对皇城扩建、皇帝出巡可能导致的拆迁,宋代君主表现得比较克制,甚至为了避免拆迁扰民,宋代的皇帝们还主动降低了出行的规格。

2.2 皇帝也不敢强拆

11世纪的北宋汴梁是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最繁荣的城市,人口超百万。然而,与汴梁的城市规模和繁荣不相匹配的是,宋代的宫城,却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

它即比不上汉唐长安宫城的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的宽阔。甚至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所以后来官府禁止市民在丰乐楼的顶层眺望。

宋代皇宫为何格局不大?主要原因是,汴梁城是从唐代的州城发展起来的,宫城的前身只是节度使的治所,自然不可跟长安、洛阳这样的故都相比。

宋朝建国后,宋太祖曾按洛阳宫殿的模样,扩建了汴梁皇城的东北隅,宫城才开始显得壮丽。虽如此,但其周长不过五里,不到明代北京城皇城规模的三分之一。

难道宋代的皇帝就不想将皇城建得更加阔气、大气吗?肯定是想的。但如果这样做,首先必须面临城市拆迁的问题。这是因为,汴梁跟宋代之前的城市有些不一样,以前的城市是事先规划后再修建的,布局工整,分区明确。

而汴梁则是在商业经济的推动下形成的大城市,没有经过事先的规划和布局,因此显得杂乱无章。宫城之外,紧挨着密密匝匝的民房和商铺,不论从哪个方向扩展宫城,都势必要拆掉一大批民居和商店。

拆迁,在今天看来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经之路,然而在宋代,的确是件头疼的事。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楚王宫失火后,宋太宗决定扩建宫城,在设计图纸出来后,又因拆迁民居太多而停止扩建。

这件事在《宋史》中还有另一个版本,说是太宗派人征询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意见,结果大部分居民不愿意搬走,宋太宗不敢搞强拆,于是只好作罢。宋代后来还有几次扩建宫城的尝试,但都因为拆迁问题而搁置。

现在我们大概可以知道,宋代宫城之所以格局不够开阔,除了是在节度使治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身格局不够大。更重要的原因是,宋代的君主,不管是明君还是昏君,都对拆迁民居的事情颇为顾忌,不敢放开手脚大拆大建。为何贵为天子的皇帝都不大敢搞拆迁呢?

一方面,宋朝以儒立国,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较深,这从宋代理学的发达便可见一斑。在宋代君臣看来,夺民私产、逼民搬迁是很不体面和道德的事情。这种共识让皇帝受到强大的道德压力,不得不有所节制。

另一方面,即使皇帝执意要扩建宫城,拆迁民居,也未必能过士大夫这一关。

宋代已经发展出严密、丝丝入扣的君臣分权制衡的制度,君主不加节制地大兴土木之举,通常会遭到执政的士大夫集团抗议、阻挠。

然而,更重要的是,宋代经济的繁荣,恰恰是以国家权力的节制为前提的。如果皇帝和朝廷滥用国家权力,势必会对经济的繁荣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于以文臣治国的宋代来说,对外已无军事优势,如果经济再遭到打击和破坏的话,对宋代的政权稳定将是个巨大威胁。

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宋代历代皇帝宁愿住在并不宽阔、宏伟的宫殿里,也不敢肆意进行拆迁。

2.3 暴力征地

我们前面说过,宋代皇帝忌讳拆迁扰民,因此就更不会做暴力征地的事。连皇帝都不敢暴力拆迁,谁还敢暴力征地呢?

这个人就是陆子遹(yù)。虽然大家对他并不熟悉,但他的父亲却是大名鼎鼎的南宋爱国诗人陆游。陆游临终前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诗《示儿》,最后两句是: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然而陆游并没有等来王师北定中原的消息,而是等来了他的儿子强征民地、强拆民宅的消息。

陆子遹曾任建康府溧阳县知县。宋理宗即位时,建康府出现了财政危机,知府赵善湘便派人到各县征调物资。溧阳县没什么钱,但上级三天两头来催促,为此知县陆子遹急得焦头烂额,为了筹集物资,最后他想出了一招——低价征用民田,卖给当朝宰相史弥远建福贤庄,赚取其中的差额。

陆知县要征用的是福贤乡的六千余亩围田,每亩地补偿价为一千文钱,是当时土地交易均价的十五分之一。如此贱买民田,福贤乡的乡民当然不会同意,于是一大群人跑到宰相史弥远那去告状。乡民们并不知道,宰相史弥远便是他们土地的买主,因此,史宰相并没有受理民众的投诉,而是将皮球踢回溧阳县,让陆知县处理此事。

史弥远开给陆子遹的价格是每亩十贯(一千文为一贯),陆子遹只将原价的十分之一补偿给乡民,真够心黑。然而陆子遹不但心黑,还心狠,他派人逮捕上访的乡民,还把他们的房子给烧了,搞暴力拆迁。陆子遹的行为激起了民众的反抗,乡民们抓了些衙役,冲突随之升级。陆子遹以刁民扣押、杀伤官差为由,将抗争的乡民关进大牢,强行征收了他们的土地,却不给一分钱。

由于宋代实行土地私有的政策,因此陆子遹的行为与强盗无异。他的这次暴力征地与强拆,在溧阳县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官民对立的局面。当时福贤乡民与县衙为敌,并以桥为界,一旦官差越界,就会被乡民抓住,甚至杀死。

陆子遹在宰相史弥远的庇护下为非作歹。但到了绍定六年(公元1233年),权相史弥远病逝,福贤乡民看到了讨回公道的希望,于是有十六户田主向新任溧阳县知县徐进斋起诉。徐进斋判福贤庄先付给各田主租金,以后再协商归还土地。又过了几年,史弥远的侄子史嵩之做了宰相,替叔父偿还了旧债,将福贤庄的土地还给了乡民。

你看,在权力被关进笼子的时代,仍然有官府枉法妄为、强征民田。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历史上,不管是政治清明的明君时代,还是像宋代这样皇权被严格限制,法律条文详备的朝代,都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不必抱怨社会不公,因为绝对的公平,从来都是不存在的。

三、宋朝的国家福利

如果我告诉你宋代是个福利国家,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让我们一起穿越到宋代,近距离了解宋代的国家福利。

3.1 生老病死之福利

说到社会福利,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现在政府大力推行的社保。但你可能不知道,在一千多年前,宋代已经实现了从摇篮(出生)到坟墓(死亡)的福利。

先来说摇篮的福利。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困家庭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贫困家庭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

南宋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严禁贫困家庭把孩子溺死,如果有无法养活婴儿的,政府给钱养。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

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由地方政府向贫困家庭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给有产妇的家庭每人一石(dàn)米(十斗为一石,十升为一斗)。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

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流浪在京师汴梁的残废、生病老人和儿童。广惠仓则负责赈济各州县的无法养活自己的老人和儿童。

从哲宗时期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养活自己的平民,遇到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到附近的居养院养育,适龄儿童则让他们去上学。

南宋时,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收养遗弃婴幼儿的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

再来说老的福利。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养老院专门收养无家可归的老年人,而综合性福利机构则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

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外还给大米和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崇宁年间,朝廷下诏全国各地设立安济坊,颁发安济法。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

安乐庐是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到官府报销医药费。

除了收养病人的福利机构,宋代还设有药局和施药局,类似于现在的平价门诊部。对于前来就医的平民,药局只收取成本费,有时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

人生最终的归宿都是坟墓,我们再来看看死的福利。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zhǒng),帮助埋葬贫民和流民(受灾而流亡外地、生活没有着落的人)。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这就是漏泽园制度。

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城近郊的佛寺买地安葬无人认领的尸体。到了神宗时期,政府又将这一福利方式扩大到各县。

对于愿意安埋无主尸的平民,政府还给予不同额度的辛苦费。建炎南渡之后,宋高宗也下诏要求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除了以上福利,还有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等福利。两宋期间建立起来的国家福利体系,为历代最为完备,不但超越了前代,而且为后世所不及,宋之后的元明清三代,国家福利其实是收缩的。

当然,宋代设立福利的宗旨,跟落实这一宗旨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折扣,但一千年前的政府能建成这么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还是令人叹服的。

3.2 为何要搞福利

我们说人做任何事都有个动机

宋代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它的江山是赵家的,它为何要搞福利?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说起。

进入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均田制被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人民迁徙更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

正是在这样的内在价值追求和外在社会需求的压力下,宋代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

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

《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3.3 福利病

宋代实行的是针对贫困人群,而非是全民共享的福利。虽然这样,这也是个庞大的福利体系,但要维持这个体系的正常运传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那么,问题来了,用于福利的钱从哪里来?

大致而言,除了一部分来自赋税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来源:

  1. 皇室经费;
  2. 公田的收入、常平仓的利息;
  3. 国营商业机构的收入,比如僦舍钱,就是官设货栈的租金收入;
  4. 另外,南宋时还有一些官员自掏腰包办福利。

宋代的福利虽然搞得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我们在近代福利国家中常常见到的福利病。既然国家拨款办福利,那么就难免会出现过度福利或趁机敛财的现象。

福利政策在推行时,几乎不可避免地变味。比如,居养院配备炊事员、保姆、乳母、勤杂工,待遇比较奢侈;比如,有些居养院居然提高生活标准,致使经费不断增多;又如,有些居养院混入了少壮者混吃混喝,冒领以及机构内部贪腐案,也有发生。

当时的民谚甚至有国家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养活人,只管死尸的讥讽。

但是,不能因为出现福利病就否定福利制度,一个没有基本福利兜底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宁的。避免官办福利弊病的办法,也不是取消福利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出强大的民间福利体系相弥补。

宋代在国家福利体系之外,其实也有一个由士绅主持、覆盖面更为广泛的民间救济体系,比如我们前面说的史弥远搞的福贤庄,比如说范仲淹设立的义田、义庄,都是民间性质的福利机构。

四、宋朝的司法审判

2005年上映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讲述的是法医鼻祖宋慈破案的传奇故事。宋代真实的司法审判虽然没有剧中描述的那样神乎其神,但也是很值得称道的。

4.1 冤案的防范

从古至今,冤案都是一个无法被消灭的存在。既然冤案无法彻底消灭,那么采取有效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至少可以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那么,宋代是如何防范冤案的发生的呢?

宋代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轻。换成现在的说法,就是疑罪从无。体现在司法问责上,就是宋代对失出人罪的处罚很轻,对失入人罪和故入人罪的处罚则很重。

说到这,就得先说说“出入人罪”。出入人罪是古代对法官错判的叫法,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因过失而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造罪名)和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无罪者入狱)。

宋代对失入人死罪尤为重视,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按照宋神宗时期的立法,误判死罪达三人的,将首席审判法官刺配到千里之外的牢城;误判死罪一至两人的,虽然所受处罚要轻一些,但都会被流放到偏远的地方。其他涉案审案人员也要受到撤职、降职等处罚。如果犯人未处决,则涉案法官的处罚可减轻一等。

当然,处罚最严厉的是故入人罪,凡是故意重判或捏造罪名使人获罪的,一经查明,即对审案法官处以受冤者所受到的罪罚。如法官捏造罪名将人处决,则该法官也会被处决。

另外,宋代还规定,凡是犯有出入人罪的法官,一律不得再升官,更不能担任法官。

除了对出入人罪的法官进行处罚外,宋代司法制度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权力。不论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还是在行刑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出翻供。一旦翻供,就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或移交另一个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案法官不得参与接下来的审案。这叫翻异别勘。

宋代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但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误判,一部分案件已经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有的甚至前后审理好几年也未见结果。

举个例子。宋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指控与奸夫一起谋杀亲夫,遂判处死刑。但阿梁翻异了近十次,该案件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依据罪疑惟轻的原则,从轻发落。阿梁免于一死。

阿梁是幸运的。对于那些被冤杀和被冤枉获罪的人,政府一方面对冤屈者进行国家赔偿,另一方面还要追究审案法官的责任。

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可以问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严辞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伺候,当庭就执行处决,看得人大快人心。

但实际上,宋代绝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如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将会受到责罚。

为防止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复、严密的司法审判程序。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会觉得这套程序过于繁琐。以州一级的法院为例,朝廷在各州均设立两个法院,一个是司理院,一个是州院。两个法院是平级的,并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

当一个刑事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之后,州法院必须启动鞫(jū)谳(yàn)分司的司法机制。即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与检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为同一人,而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分别担任,各自独立地行使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司法权。

在询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据状鞫谳的原则。所谓据状鞫谳,就是法官审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将被以故入人罪论处。另外,宋代对刑讯的适用也有严格限制,违法用刑的法官,将会被追究责任。

案子审讯结束后、检法量刑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让犯人有冤申冤,无冤伏法。如果录问官与审案的法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等,则必须回避,改由他人录问。

录问过程中,如果案情有误,录问官及时发现并驳正则有赏,反之则会受到惩罚。如录问无误,案件就转入检法程序,由法司根据询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律条例,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法时如发现案情有误,法司也有权驳正。

需要强调的是,在审讯—录问—检法的整个过程中,三个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不得相互商议。如相互商议,依据律法,各打八十杖。

检法之后,就是判决的程序。首先由狱司、录问官、法司之外的法官,按照狱司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法司检出的法律依据,草拟好判决书,这叫拟判;然后还有过厅的程序,由负责该案的所有法官集体对判决书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如有法官有异议,又不能推翻原判,则可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意见,这叫议状,以后如判决有误,附上议状的法官可以免除处罚。

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宣判。如犯罪嫌疑人不服,则又进入前文所讲的翻异别勘的程序。如犯罪嫌疑人无异议,则案件审判结果就可以呈报上级提刑司、中央刑部,进入复核阶段。如复核无异议,则案件进入结案执行阶段。

宋代这套繁琐的司法体系,虽然不可能完全过滤了错案,但在防范发生冤案、错案方面,有一整套非常周密的程序的,可以大大降低冤案的发生几率的。

4.2 临刑关怀

说到临终关怀,人们自然就会认为这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殊不知,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早已把临终关怀用在死囚身上,叫作临刑关怀。宋代人搞的临刑关怀,不是某些有同情心的法官搞的小众行为,而是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制度。

根据宋代的法律,这套临刑关怀制度包括七个层面,可谓考虑得特别周全。死囚在被处决前,可以好酒好肉地吃一顿,除此之外,犯人还享有临刑前会见亲人,进行人生告别的权利。甚至临刑前,犯人或其亲属还可以申冤。

同时,政府还允许家属为死囚收尸,没有亲戚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给予体面的安葬,以维护死者尊严。北宋有个叫宋玘(qǐ)的法官,甚至还请来僧人替被处死的犯人念经超度。

事实上,宋代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并不是宋代的原创,而是来自于华夏的优良法制传统。最迟到唐代,政府已经立法确立了临刑关怀制度。宋朝建立后,继承了唐代的临刑关怀制度,并且将其发展得更加完备。

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的司法理念。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临刑关怀的制度。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很早时候就产生了疑罪从无的思想。

我们今天司法讲求“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放纵”与“可能冤枉”中二选一,宋代司法接受了宁愿放纵罪犯,也不杀害无辜的思想。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两三千名罪犯死刑,但大部分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虽然宋代建立了临刑关怀制度,但我们不能肯定这项制度就得到了严格的执行,更不能说宋代司法审判就没有冤假错案。但不得不承认,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临刑关怀制度,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实施,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事。

4.3 司法独立

关于宋代的司法独立,我们准备从发生在舒州太湖县的一起投毒谋杀案说起。

北宋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春夏之际,前国子监博士、太湖县知县陈世儒的庶母去世了,为官的陈世儒须停职守孝两至三年,这叫丁忧。陈世儒在呈报朝廷丁忧条中称母亲死于突发心口痛。

本来这事也很平常,陈家发丧回到京城,陈世儒按惯例丁忧守制。谁知到了六月份,一名从陈家逃出来的奴婢跑到开封府衙门,检举控告陈母并非死于急病,而是中毒身亡。

当时担任开封府尹的苏颂是一位正直、持稳的官员,听到陈家奴婢控告后,马上组织京城法院的法官审问此案。经过法医检验,陈母确有中毒迹象,但更吓人的是,胸口上还钉着一根致命的大铁钉,毫无疑问,陈母不是死于突发急病,而是被人谋杀。

那么是谁谋害她的呢?审来审去,这起谋杀案不仅扯出了主谋——陈世儒的妻子李氏,还牵扯到陈世儒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弑母。这宗骇人听闻的人伦大案在开封府审了大半年,还是未能结案。可能因为牵涉到几股庞大的政治势力,陈世儒案出现了久审不决。

随后的过程就不细说了,感兴趣的同学可自行查阅相关资料。到了神宗元丰二年(公元1099年)九月,御史台终于宣布结案,认定陈世儒夫妇合谋杀害庶母的事实。作案动机是因陈世儒不愿待在太湖县当知县,便默许妻子教唆婢女毒杀母亲,以借丁忧的机会回到京城。

神宗考虑到陈世儒的父亲陈执中只有一个独子,想要留陈世儒一命,但是负责监察的御使中丞蔡确不答应。最后,陈世儒夫妇以及参与谋杀案的婢女,均被判处死刑。

从这起谋杀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宋代,即使是皇帝,都不能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干涉司法审判。因此,我们可以说,宋代司法机构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这种司法独立性,是最大限度确保司法公平的基础。

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宋代在这方面堪称古今表率。

五、宋朝的社会生活

历史上的宋代,在社会生活方面是什么样子的呢?

5.1 商人的黄金时代

说到宋代,不说宋代的经济,是说不过去的。

战国时便有大商人富可敌国,因此,历代王朝出于对商人可能具备与君王分庭抗礼的力量的忌惮,几乎都制定了抑商、辱商、贱商的政策和法律。几乎在整个古代社会。连白居易《琵琶行》里弹琵琶的妇人,也是年龄大了才不情愿地嫁给商人。可见商人地位之低。

但是宋代可能是个例外,宋代商人受歧视的程度最低,商业环境最为宽松。宋朝立国伊始,就颁布了一系列恤商法令,宽待商人,鼓励商业,严禁官吏勒索、刁难商人。

商人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商人不得当官的禁令被突破,商人获得了从政的权力。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不但给予商人表达利益的渠道,制订出来的法律也照顾了商人的利益,这在其他朝代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宋代成为了中国商人的黄金时代,商业的浪潮席卷了整个国境。虽然说不上全民皆商,但社会各阶层都有人加入到经商的行列。读书人也不再以经商为耻,甚至北宋官员苏舜钦被罢官后也开始从商。

在宋代,不但可以正大光明地经商,而且还能租用衙门做生意。南陵县的商人就在县衙内开酒店,台州州衙把临街的空房租给商人做生意。这些情形,反映了权力对商业的包容与妥协。

得益于兴起的城市商品经济,宋代产生了一大批大商人,过着比皇帝还豪华的生活。在一些地方,富商可以与地方官员平起平坐。

宋代商业的崛起,一方面造就了富可敌国的大商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的税收。这对于喜欢把外交问题转化为财政问题的宋朝政府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的事。不然,宋朝政府哪有钱给辽、金,以换来和平的外部环境;不然,宋朝政府哪有钱搞社会福利?

因此,宋朝政府对商业和商人的包容和妥协,并不是无缘无故的恩赐,而是因为商人和商业能给政府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是宋朝政府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选择。

5.2 平民的烟柳巷

在古代娼妓业是合法的,妓院也被称作青楼。与其他商铺一样,妓院也要纳税的,因此可以大方地公开营业,而不必像东莞的娱乐会所那样,偷偷摸摸地经营。记录北宋京城市井生活的《东京梦华录》,至少提到了19处妓院。

走在宋代的城市中,妓女是随处可见的,东京的酒家、临安的酒楼,都有妓女揽客。就连与唐诗齐名的宋词,也是从烟柳巷里发展起来的。北宋著名风流才子柳永,又叫柳七,就是那个写出“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柳三变,就是在青楼里写出那些流传千古的诗词。

柳永爱逛青楼,几乎逛遍了京城所有的妓院。由于柳永词写得好,深得京城名妓的仰慕和崇拜,甚至心甘情愿给他钱。当时妓女对柳永的崇拜,可用两句诗来形容:不愿君王召,愿得柳七叫;不愿千黄金,愿中柳七心。在那个时代,男人可以靠才华而不用靠颜值征服女人。

俗话说,情场得意,官场失意。柳永在青楼里如鱼得水,但在他参加科考时却遇到了麻烦,由于他喜欢逛青楼,宋仁宗御批不录用他,让他去填词。于是柳永就自称奉旨填词,在烟花巷里继续过着风流生活。

别看柳永在烟柳巷里风流快活,但是当朝官员却不得逛妓院。仁宗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朝廷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官员嫖妓。即便是官妓歌舞助兴,也只局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

官员如是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上叫来妓女,无论是官妓还是私妓陪酒,都要受到刑罚的。不但不能自己召妓,就算参加有私妓陪酒的私宴,也要被打八十大板。

相对于其他官员,司法官在宴乐这方面受到的限制更为严厉。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就连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仁宗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仁宗下诏禁止司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宋人称之为谒(yè)禁。

之所以要对官员的社交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

而之所以要对司法官限制得更为严厉,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生死、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的信赖。

5.3 花样繁多的体育运动

据说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过,如果让他选择,他愿意活在中国的宋代。

此话的真伪暂且不论,如果汤因比穿越到12世纪的中国,他会发现一个怎样的宋朝呢?

如果汤因比在北宋的汴梁或者南宋的临安逛上一圈,他一定会惊奇于流行于宋代的体育运动,比他所生活的19世纪的欧洲还要丰富多彩。1860年英格兰举办了世界最早的高尔夫球公开赛,但在12世纪的北宋,上层社会早已流行一种类似高尔夫球的贵族运动,而市井平民则对足球与相扑运动表现非常高的热情。

那种类似高尔夫球的运动叫做“捶丸”。作为上流社会玩的贵族运动,捶丸也是特别讲究对场地的选择,以地势起伏、草木相间的开阔山野为宜;也特别讲究玩球的绅士风度。

宋代有自由结社的风气,热爱蹴鞠的人还可以组织或参加各个蹴鞠社团,比较有名的是齐云社和圆社,类似于今日的足球协会或足球俱乐部。宋代商业发达,城市中常常可以见到商业性的蹴鞠表演。

另一项风靡大宋朝的全民运动是“相扑”。相扑如今是日本的国技,其实那是从中土传过去的,一千年前,相扑是大宋的国技。同蹴鞠一样,宋人建立有相扑社团,叫做角抵社;有全国性的相扑锦标赛,胜者有奖金、奖杯、奖状。另外,还有商业性的相扑表演。

看看这些流行于宋人的体育运动,汤因比一定会感受到宋代社会的繁华气息。因为,只有一个富足、安定、又有闲暇的社会,人们才可以这么欢愉地玩闹

后记

综上进行思考,宋代经济、政治、社会保障、司法、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了解,完全可以说宋代并不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朝代,相反,它是个经济发达的朝代。

宋代人机智地将外交问题转化为财务问题,用钱换取了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我们现在说用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宋代人在一千年以前就已经在践行这个道理了。所以那些以两宋政府用钱换和平为由说宋代“积贫积弱”的论断,是可以换个角度在进行思考评价。

虽然两宋社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但它确实是大唐盛世后的又一个繁盛的朝代,只是在外交上看起来有些弱势。当然,关于“积贫积弱”的论断也是因为我们认为它的确是在外交上太过弱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