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信息

全书名:《自由的伦理》
英文名:《The Ethics of Liberty》
作者名:[美]穆瑞·罗斯巴德
译者名:吕炳斌,周欣,韩永强,朱健飞

前言

穆瑞·罗斯巴德是人类历史上少有的几位对权利有深刻认识的大牛,米塞斯、哈耶克也有很多经典观点,但都不如罗斯巴德的逻辑更强,更有说服力。

本书的很多观点可能会挑战我们的固有认知,或许还挑战到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不认同,但一定把它当扩展思维之用,要知道,法律虽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虽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被侵犯的案例从古至今都不缺。不可挑战说明挑战要受到惩罚,不代表绝对正确,否则法律就没有进步的空间了。

本书试图从全人类的利益出发,探讨一些超越国界、超越现有道德、超越现有伦理的东西,目的是寻求一种最适合人类,最本源的自然规则。

一、合理与合法

当我们说到正确的事的时候,我们常常会说合理、合法。但其实合理跟合法是两个概念,有些东西合理但不合法,有些东西合法但不合理。

合法我们都知道,就是我们的法律,那么合理的这个理是什么理,是从哪儿来的?为什么不合法的东西有时候会合理?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呢?

1.1 自然法

我们平常所说的法,指的是人为规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条目虽说神圣不可侵犯,但终究是人定的,首先制定法律的人并不一定足够聪明,况且他们还要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有政治的考量,被并没有什么远见的民意绑架等,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有时候听起来很荒谬?不要奇怪,别的国家或许一样觉得我们的法律很可笑。

但是,还有一种法,它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算是法,或许是类似“真理”?或许是“本该如此”?我们称之为自然法。

自然法跟实在法(我们说的法律)不同,它属于自然界本来的秩序,是不以任何国家如何制定法律为转移的,主张的是天赋人权,自然公正。

人类行为的原则,都应该从人类本身的“理性”角度去发现,这些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具有绝对的、永恒的和普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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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这么说,事情“应该”是这样的,道理“应该”是这样的,这个“应该”就类似于这里的自然法,它可能跟现有的法律相抵触。

1.2 人的自然属性

很多人不承认人有天然的自然属性。苹果不会往天上飞,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可以结合产生一个水分子,这些都是事物的自然属性,没有争议,任何身处自然的物体都有自己的自然属性,但到了人这里,人们就糊涂了,觉得法律规定的样子就应该是本来的样子。

其实也不需要对他们有过于高深的讲解,只需换个国家生存,他们就能发现那个“本来”又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而人的自然属性就是自然属性,它永远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人的自然本质可通过“理性”去探索发现,对于人而言,自然法的善恶也不是我们平时口中所说的道德上的善恶,而是仅有一个判定标准,那就是是否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然本质,是否指向真正的幸福?

应然(应该如何)优于实然(实际如何)。

1.3 自然正确

自然法由于其极度理性的态度,因此对于那些为维持统治而不得不妥协修订出来的实在法来说,它总是对实在法和某些无脑的传统充满敌意。

本质上,任何社会的立法都只有三种途径:

  1. 根据群体的传统习惯;
  2. 遵循统治阶级的“即兴”意志;
  3. 利用人的理性探索自然法。

除第三种以外,要么是盲从传统,要么就是随意制定,出于一些现实原因,前两种被采用的几率总是更高,不过前两种总是会随着人们喜好的变化而不断修补。

而自然法,则是固定的、绝对的正义,无论世界如何变化,无论人们认同不认同,它都永世不变,因为被确认的自然法是自然正确,如果人们都不同意,也仅仅是人们的认知能力没到那个份上而已。

1.4 自然权利

何谓自然权利?就是我们常说的天赋人权,是从人及其周遭世界的自然本质中推导而来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去界定这个权利呢?

萨多斯奇(Sadowsky)下了一个定义: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做某事,我们仅仅指出了,其他人单独或联合起来用武力或者胁迫手段阻止他做这件事是不道德的

我们并没有说,这个人在限定范围内对其财产的使用必须合乎道德。

萨多斯奇的定义也是本书要强调的主旨,那就是:人拥有权利,和他行使权利是否道德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你自愿做任何事都行,你也有权在行使权利时不受他人的暴力干扰,但你行使权利的方式是不是道德?那是另一个要讨论的问题。

二、从现实出发聊权利

这一部分我们从现实案例出发,跟大家多讨论点权利的事。

2.1 所有权之鲁滨逊模型

假设有个人,叫鲁滨逊,他到了一座小岛上,小岛上只有他一个人,而他失忆了。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最原始的单人世界模型。

他会遇到什么问题呢?首先,他发现了他自己,也就是自己的意识和身体;其次,他发现了周围的自然世界,自然资源等。他一无所知,然后开始了自己的人生,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自己有很多目标,比如需要食物,需要住所,需要衣服等,但是他不知道该如何获得,此时他需要一些技术知识或技能。

通过摸索和学习,他渐渐学会了利用自然资源,比如制作斧头,编织渔网等,注意,他并不会像动物一样,只因为本能想吃鱼,所以就捕鱼,捕不到鱼就算了,他知道先生产,哪怕生产出来的东西不能吃不能穿,但它可以帮助自己更有效率,这些观察、抽象、思考的能力就是人类的理性思维。

理性思维,是人类获取知识和维持生存的工具,是人类唯一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也是人类独特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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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性思维,人们才能意识到自己有自主意识,可以独立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身体,对自己享有天然的所有权,在这座小岛上,鲁滨逊是绝对自由的,他可以任意改造这座小岛,可以在土地上留下“鲁滨逊到此一游”的印记,鲁滨逊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对其开发、利用、生产的产品拥有天然的所有权。

不过注意,他只享有自己的身体,以及其用劳动力改造的物质产品。鲁滨逊宣布这个岛是自己的,在没有第二个人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他享有的真正的所有权的范围,也就是对物质产品的实际控制,最多只能到他自己通过劳动生产的物品为止。

2.2 所有权之交换

那么,如果人数不止鲁滨逊一个呢?

假如又加入了“星期五”(一位被鲁滨逊解救出来的野人),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交换来增加收益,咦,交换本身怎么能增加收益呢?那是自然的,因为有了交换,人人都可以从事自己擅长的事了,在同等时间内,精力都花在了效率更高的地方,总产出可不就大了么?

那么,假设鲁滨逊在捕鱼和种小麦的能力上都胜过星期五,是不是他们之前就没的交换了呢?也不是,根据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哪怕鲁滨逊在两个方面都比星期五出色,但捕鱼能力胜过星期五更多一些,他也宁可用有限的时间多捕点鱼去换小麦更划算。

而他们的交易,交易的是物品本身吗?不,他们交易的是对物品的所有权,也就是控制权,当鲁滨逊把鱼交给星期五的时候,意味着他就对这条鱼失去了所有权,无论这条鱼之前的所有权有多复杂,只有星期五有权决定吃掉或是扔掉,哪怕鱼被放在鲁滨逊家门口也一样。

2.3 资本家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再引入几个人。

我们假设A砍了木材,但是得运送到河的下游出售给B,于是他找了中间商C,C雇佣了X、Y、Z将木材运送给了B,C用40块钱买了木材,然后分别给XYZ每人20块,最后以110块钱卖给了B,这过程中C净赚10块。

那么,XYZ为什么不自己从A那里购买木材,然后卖给B赚这额外的10块钱差价呢?有很多理由:

  1. XYZ没有资本,他们把赚来的劳务费都花完了,没有积蓄,买不起木材;
  2. 他们想在工作的同时就拿到钱,不想等待运输和木材出售的时间;
  3. 他们不想承担风险,因为万一B突然不收,或者卖不到110块钱了等等。

作为一个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C剥削了谁?谁也没有剥削,C或许并非天生就是资本家,他可能通过延迟消费积攒了资本,把所有权买过来,再将其出售,让XYZ提前收到劳务费,还揽走了风险。

因此,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下的交换,就是合理交换,中间商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他们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如果他们没有作用,很快就会被消灭。

比如很多人在感慨,农民伯伯把大米辛辛苦苦种上来,花了多少时间和心血,最后只卖到X元一斤,但到我们消费者手里,却要花XX元一斤。这种感慨是无意义的,因为里面可能有10个中间环节,这10个环节在当下一个都不能省,记住:若是可省,则必被省

对于这些观点的人,建议下次买大米不要到超市,去田里等着问农民伯伯要,这样就能买到便宜的了,我喜欢看着他们亏损在交通等其他更多费用的地方。

2.4 自由社会

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是绝对自由的,就像鲁滨逊在岛上时一样,是纯粹的自由,这种权利其他人不可干涉。但实际情况或许会复杂一些,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随意杀人,自由意志嘛,而且妨碍我杀人就是妨碍我的自由意志。但这里有一个悖论,那就是如果我妨碍你杀人,那这也是我的自由意志,我贯彻了我的自由意志,却干涉了你的自由意志。

因此,我们说的自由社会指的应该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允许侵犯他人的财产,也就是只要你的行为不妨碍他人行使自由,那么你就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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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讲,卖淫是自由的,因为卖淫女和嫖客是自愿的,也就是卖淫这个行为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意志,强暴才妨碍了他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为什么卖淫会被定义为违法呢?

这就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冲突,由于统治的方便,家庭这个基础单位的稳固非常重要,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家庭稳固的行为都会不被实在法允许,一点点也不行。

因此,卖淫女明明是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权,也并不妨碍他人行使自由权,但由于被框进了统治阶级的框架里,就不被允许了,但我们要知道,无论现行的实在法如何规定,自然法的定义终究会成为人类最终的归宿。

2.5 掠夺之寄生

正如前面所言,鲁滨逊已经在岛上从事生产,改造土地,并创造了一些财产,这时星期五来到了岛上,他有两种方式获得财产,一是选一块鲁滨逊没有开发过的地进行自己的开发活动,包括附带而来的交换等;二是直接用暴力掠夺鲁滨逊的劳动成果。

星期五当然可以说,我掠夺的东西是自然的,你鲁滨逊也只是掠夺了自然的东西而已,自然的东西当然是谁抢到就归谁的。

让我们来看一个雕塑家的例子,如果一个雕塑家做了一个作品,那么,这个作品究竟是雕塑家的,还是随便谁占到算谁的,抑或是世上每个人都有份?

很明显,我们肯定会认为那是雕塑家的,因为虽然黏土是自然的,但一开始无主的黏土被雕塑家拿来做成雕塑后,它就不属于自然了,因为雕塑家在黏土中融入了自己的劳动,除非他自行将其丢弃。

掠夺者的本质是寄生虫,寄生虫必须依靠非寄生虫(生产者)生存,当寄生虫到达一定数目,生产者的资源会被蚕食殆尽,从而导致生产者数量的进一步萎缩,直至所有人一起走向灭亡。

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寄生也就是掠夺行为是不可能最终成为人类的一般道德准则的

2.6 合理掠夺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将侵犯他人人身或其他财产的人界定为罪犯(不管叫什么,请不要跟实在法中的称呼混淆),罪犯就是那些对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施加暴力的人。

但是这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当我们亲眼看到A从B手上把东西抢走的时候,我们是否可以断定A就是罪犯,正在犯罪呢?当然不能,因为如果东西本来就是B从A那里通过掠夺的手段抢走的,那么B并不拥有对东西的所有权,A只是拿回自己的东西而已,因此我们要追溯所有权的历史。

如此,“掠夺就是犯罪”的概念就要更新一下,而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准则也应该是: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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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让我们接下去往下看,按照最新更新的概念,马克思认为资本家盗窃了工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对“剥削者进行剥削”是合理的,比如打地主分田地。

这种思维曾经很风靡,还被用来团结了一大帮想掠取他人财产的人,因为给他们找到了一个合理掠取的极佳的理论依据。嗯,如果预设前提为真,后面的推导都没问题,但问题是我们在前面就用个小例子说明了,资本家的财产只要是通过自由市场达成的,那就完全是正当的,如果你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工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了。

2.7 公有和私有

这世上并不存在什么公有财产,是的,所有财产都是私有的,哪怕是那些属于国家的财产,最终也只能交由某些团体和个人支配,区别是这些“私有”财产所有者是合法所有者还是罪犯,比如抢东西的B就是非法的所有者。

从这个意义上推导,世上并不存在名为“政府”的实体,只有组成名叫“政府”团体的公民,并冠以“政府”的名义行事。很多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财产的形成,理由就是政府作为管理者本身并不是这些财产合法、正当的所有者,因为很多人哪怕不愿交税,也必须交,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通常来讲,一个人不愿交税,同时也不想享有政府对应的公共服务,应该是可以的,他有权利拒绝,或者说他只想为每一项公共服务分别付费,比如他需要警察,那么他只需在税单里付上这份费用即可,而不是不管他需不需要,我一定得塞这么多服务给他,不要也得给钱,这在逻辑上属于强买强卖,本质上就是掠夺。

如果私人这么做是犯罪行为,换成“政府”名义的私人或团体这么做,就没理由不是。

三、权利的根源

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根源,没有财产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那么,究竟谁有权做什么?

3.1 财产权

正当的财产权,包括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享有的权利,对其发现、开发从而“改造或创造”的财产享有的权利,还有对其通过受赠或与他人交换获得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那么,从具体案例上来看,我们如何确定小A拥有手上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产权呢? 1、如果我们清楚地知道,这块手表的产权流转过程跟犯罪无关,那么它就是小A的; 2、如果我们不清楚这块手表的产权流转是不是哪个环节跟犯罪有关,无法查明,那么作为“无主”财产的手表当然属于当前占有者小A; 3、如果我们知道这块手表在产权中有环节涉及犯罪,但受害人或继承人找不到了,那么假设小A是正当得来的,手表就归小A,假设小A是非法得来的,应还给第一个使手表脱离无主状态并使用的人; 4、如果这块手表是小A犯罪所得,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则财产权应立即回归,罪犯和非正当产权人不可得到任何补偿。

在这里,有些人就会有疑问,说虽然小B偷了这辆车,可是我小A是正当用钱买的车啊,我怎么知道他是偷的,我还在上面装了收音机,那车还给主人,收音机总可以拆下来还给我吧。

是的,如果收音机可以拆下来,你可以带走,并向小B索赔,因为你没告诉我这是偷来的车,属于合同欺诈;但如果已无法分离,比如原本发动机是坏的,现在小A给修好了,那就不能要求补偿或拆走了,更不能故意弄坏它。

3.2 自卫

如果每个人对正当持有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利,那么他理应享有保有此财产的权利,也就是用暴力保卫其免受暴力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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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理,如果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那么他一定也有权雇佣或在他人帮助下进行此种防卫,就跟他雇佣园丁修剪草坪是一样的。

而这个“保卫”的界限在哪里,就在以不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为界,否则防卫就不是防卫了,而反过来变成了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害。

注意,防卫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实施侵害的行为或威胁是显而易见的、立即的、直接的,比如有人拿枪指着你的头。任何间接的,比如所谓的风险,都是假想的,都不能被作为防卫的理由,比如隔壁的男子瞪了你一眼,你认为他即将向你发起袭击,因此你先下手为强,抄起凳子砸了他,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我们只能说,当他真的袭击我的时候,我可以自卫,但自卫也是有限度的,对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表明了他在多大的范围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你可以在同等程度上对他实施袭击,注意是同等。

这个原则对警察也同样适用,如果一个警察对疑似小偷的嫌疑人严刑拷打,那么显然,无论小偷最后有没有罪,警察肯定是有罪的,因为哪怕小偷最后真的被证明偷了东西,他放弃的权利也没有警察加在他身上的暴力程度那么大。

3.3 惩罚

如何执行对罪犯的惩罚?这取决于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有两种说法: 1、惩罚罪犯就是为了惩罚本身。 因为你犯罪了,所以你必须受到同等程度的惩罚,这也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类似于人为实施的“报应”。 2、惩罚罪犯是为了预防犯罪。

也就是说,我们对于罪犯的惩罚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做同样的事,威慑才是惩罚罪犯的主要目的。

威慑论曾经得到很多人的认同,然而事实上却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惩罚犯罪是起到威慑作用,那么我们只需要让公众信服杀人者会被凌迟,就可以凌迟一名无辜者,仅仅让公众相信他有罪即可,因为产生的震慑效果是一样的,这显然不符合正义原则。

因此,“报应”依然应该是我们目前唯一正当并可行的惩罚理论。

3.4 儿童权利

我们已经详细阐述了成年人的各种权利,那么,如果对象是婴儿呢?它并没有运用心智追求自己目的的能力,它是否对自己有绝对的自有权呢?

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它需要别人对它有义务。

什么意思呢?假设父母有绝对的自有权,婴儿也有,那么父母就完全可以选择不喂养婴儿,让其自然死亡,道理很简单,大家都是独立的自由个体。这样,当生下畸形儿或者父母不想喂养婴儿时,就可以放任其饿死。

为了防止这种事情的大量发生,我们需要规定父母对婴儿有喂养的义务,维持其基本生命所需,作为回报,婴儿当然应该让渡出自己部分自有权,这种形式就类似于我们说的“监护”或者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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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父母对孩童的这种“义务”到什么时候就可以终止了呢?任何年龄上的规范肯定都是错误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A的18岁跟B的18岁肯定有很大的区别。

正确的分法应该是子女本身表明自己在本质上享有绝对的自有权时,或者说“我不愿意待在这个家里了,我想要自己掌控自己的一切”,那么,作为对独立个体意愿的尊重,父母便可以不再有义务,且也不应该有任何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了另一个独立个体的自由权。

想得再深入一点,如果在婴儿时期,父母享有对婴儿的所有权,那么他们自然有权将其转移给其他人。不仅有权将孩子送养,更可以基于自愿合同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听起来很没有人性,但如果你用脑子仔细想想,就知道情感能不能接受是一回事,世界会不会变得更好是另一回事。

当前不是没有儿童市场,也有,只是仅有官方一个渠道,父母可免费将孩子送到官方许可的收养机构,这个儿童市场的最高价被限定为0,并将市场限制在所谓官方的垄断机构中。

我们学了很多经济学理论,应该知道这种扭曲市场的方式肯定不能反映真实的供求,儿童很可能会被照顾得更差,而有条件收养的又常常收不到自己想挑选的孩子。

3.5 胎儿权利

当孩子出生以后,我们知道将其杀死是不行的,因为它已经有了独立的生命,那么当它还在母亲肚子里的时候,它是否有不被消灭的权利呢?这就引发了曾经对于“堕胎”的大讨论,母体有没有权利消灭尚未出生的胎儿?

当然是有的。胎儿之所以可以“寄宿”在母体,是源于母体的同意,如果母体不同意了,那么胎儿就是入侵者,因为肚子也好,子宫也好,都是母亲的“私有财产”,她有权决定让谁继续留在里面或不让谁继续留在里面。

有反对者认为,如果一位母亲是自愿怀孕,那么就证明她跟胎儿订立了“契约”,至少她默认了。如果堕胎,母亲就违反了“合同”,然而这一反对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以下理由:
1、承诺本身不构成强制执行的合同
比如你在婚前承诺婚后10年内要给你妻子买别墅,但最后没做到,你的妻子不能强制向你索赔一套别墅。

2、合同或许本身就不存在
胎儿难以被认定是有意识的,因此无法成为自愿缔结合同的一方。

3.6 人权和财产权

人权是个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本书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思考——人权也是财产权。

举例说明:以言论自由这种人权为例,言论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然而有个问题被人们忽视了,那就是一个人可以在随便什么地方都畅所欲言吗?显然,如果他侵入到不属于自己的地方,他的所谓言论自由是要受到限制的,就跟不能到别人家的客厅随意拉屎是一个道理。

因此,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孤立的言论自由权,只存在财产权,你可以租用一个客厅,并向此时进入客厅的人喊话,喊什么都行,因为地方是你的,不愿意听的人可以不进来。

事实上,所有的人权如果脱离开财产权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是逻辑混乱。

四、人权的学习

这一部分继续进行人权的学习,并证明为什么很多实在法规定的东西在事实上是不合理的。

4.1 散布信息

在人权的问题上,随意散布他人信息经常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让我们看看你的邻居是不是侵权了。

你的邻居打印了一张A4纸,贴在自家门口,说你是个贼,你觉得你的邻居有没有权利这么做?

有三种可能:

  1. 你邻居说的是真的,你真的是个贼;
  2. 你邻居说的是假的,且他知道是假的,故意恶心你;
  3. 不太好确定,或许你摘过他们家门口的葱,但他没有证据,且摘一棵葱很难说是不是贼,孩子贪玩也有可能去摘。

先说说第一种,假如他说的是真的,那么他完全可以在自家门口这么做,当然你也可以在你家门口打印上,我的邻居是傻屄,他说的都是假的。当然,这又跟现行的实在法抵触了,实在法说,假如邻居怀有恶意,哪怕他说的是真的,也不能这么做。

但合不合法事实上不应该取决于他的动机,应该取决于他的行为的客观性质,如果这个行为并不具有侵害性,他的动机怎样是无所谓的,因为动机这个东西本来就很难判断。

当然,还是会有人认为不能这么做,因为邻居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但,真的存在隐私权这种东西?这世上有没有一种权利是可以阻止一个人在完全属于自己的地方发布一条完全在头脑中占有的信息呢?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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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邻居拥有自己的身体,他对自己头脑中的信息有财产权,他当然可以在自己的地方随意打印发布。

如果他的信息内容是偷来的呢?那就是盗窃了,也跟隐私权没关系,跟其他犯罪有关系。 进一步推论:公众有没有知情权? 答案是没有。

如果一个人可以在自己拥有的地方散布自己头脑中的信息,那么必然也享有不散布的权利,所谓的知情者,都应该享有沉默权,就算法庭强制传唤,强制某人出庭作证,其都享有“不说”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跟政治、法律都完全无关。

不过,如果我们上面说的邻居是到你家里,然后你说:我告诉你一个秘密,但你不许告诉其他人。他答应以后,转眼就散布出去了,这时他侵权了,因为你授予他的是“部分所有权”,是附加条件的所有权,这样你邻居就成为了窃贼。

但若是他并没有盗窃你的信息,而是知道你偷了东西刚从牢里放出来,他是有权去散布的,而你也应该有权去购买他的“沉默权”,即他有权对你进行“勒索”。

这听起来像是鼓励犯罪?其实是有区别的,因为他有权散布,也有权保持沉默,他有权做交易,此时的勒索便是合法勒索(听起来有点怪),若是实在法强行禁止其勒索,也就是鼓励他散布,那么对于被勒索方来说,并没有获得什么,反而是少了一个自由交易的机会。

现在我们可以说说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了,如果你的邻居说你是个贼是未经证实或明知是假的信息,他有没有权这么做?

很明显,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肯定是诽谤,而诽谤肯定是不对的。

我们必须要承认,诽谤这件事肯定是具有严重的非道德性的,但,维持人们实施这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许对人类更有利。为什么?听我说。

如果虚假诽谤被非法化,那么一般人都会倾向于认为所有贬损性的报道都是真实的,因为没人会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去发布虚假信息。

这种情况对于较少对诽谤者提起诉讼的穷人不利,因此,穷人会更容易受到侵害,而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诽谤,那么所有人都会对任何信息保持怀疑性,可通过大量的辩论和实在证据看清事实真相,而不是轻信所谓的权威报道、小道消息等。

因此,不允许诽谤,其实是伤害了谋生手段有限的那部分很难自主发声的人,而对富人来说,哪怕是微小的不确定信息,很多人也是不敢发布的,毕竟他有足够的钱可以告你,有足够的渠道可以让你有一丁点不实信息就去坐牢,因此,有了诽谤,关于富人的真实信息常常会被埋于地下。

4.2 贿赂的伦理

贿赂看起来很不好,的确,它妨碍了公平正义,不过行贿和受贿在伦理道德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我们常说,某人受贿不好,某人行贿也不是好东西,还真不能这么说。

比如你去向某采购行贿,最后成功把原材料卖给了对方的公司,这中间你从事了什么不得了的事吗?本来你可以把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那家公司,但即使你卖得很低,公司依然可能不要,所以你转变了一个策略,你做了一笔交易,你额外付出了成本,公司额外付出了成本,而采购得到了一笔钱,在这个过程中,你没有多挣钱,也没有少挣钱。

唯一值得商榷的是采购的做法,他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默认了要为公司利益而服务,但事实上他食言了,他违背了跟公司的承诺,他应当被起诉而行贿者不需要。

不过有人说,行贿者也不对,正是在他的诱惑之下,受贿者才做出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说法听起来有道理,其实却完全否定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每个人须对自己行为承担的责任。

比如身居要职的官员,职位本身自带的权力就是诱惑,有这样的职位在,哪怕没有行贿者,官员也会索贿,那么是不是职位和官员同罪呢?

人们肯定又会说,是官员自己经不起诱惑。

4.3 险境有时也不得求生

说到权利,就逃不开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身处险境。当一个人身处险境的时候,很多人认为,所有与绝对财产权、绝对自有权有关的理论均可被推翻。

比如有7艘救生艇,但人数有10个,马上船就要沉了,这时怎么办呢?

有人说,逃命要紧,没什么权利不权利了,谁先拿到就归谁。

这是不正确的,如果是无主的木板,两个人抢一块浮木,那么自然是谁先碰到,谁就拥有,后来者不得强行夺取;但当救生艇有主的时候,那就是主人说了算,我想按什么规则分配就按什么规则分配,我想让妇女儿童先上也可以,我想让老人先上也可以,当然我想让富人先上也可以,这并非不道德,因为没人规定妇女儿童的命就值钱。

又有人说,那我就是抢了怎么的,没怎么的,如果你是强行夺取,我就可以自己或雇人打你下来,你若是反抗,之后大家都没死,我就能正儿八经地起诉你。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就算是性命攸关的时刻,财产权还是高于一切的。

4.4 动物的权利

很多人可能就这个问题曾经纠结过——动物究竟有没有权利?

爱狗人士当然觉得狗有权利,而爱猫人士也会觉得猫有权利,很有意思,我还见过一个人喜欢鸡,她应该觉得鸡该享有权利吧,吃狗肉会被抨击,但吃鸡肉却从来都不会。我曾经听说爱狗人士说狗通人性,但在那个人看来,她的鸡也是,听得懂主人叫唤,准时进笼,可聪明了呢。

对不起了,各位爱宠物的人士,我需要十分明确地指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动物并不拥有权利。

人类之所以享有权利,那是身为人类的自然权利,人是理性的、社会性的。而其他动物则并没有表现出这样的特质,比如它们就不会像人类一样想着“是否该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这样的问题。

狼吃羊,并非“侵害”羊的生命权,它并不罪恶,同样的,羊也吃草,它也没有“侵害”草。自然界的生物以其他生物为食,根本没有罪恶与否之分。权利、侵害、犯罪,这些概念只能适用于人类。

当然,有人会认为,婴儿跟动物看起来也差不多,那是不是也没有能力要求获得权利呢?当然不是,婴儿会成为将来的成年人,而动物永远不会。

五、国家

国家,这是一个很尴尬的概念,因为在我们现有的政治正确中它是如此的不可动摇,记住,那都是由于你的脑中被植入了一些观点,试着想象自己是一张白纸,在看看下面的内容。

5.1 国家是什么

国家履行着很多重要职能,比如制定法律,比如提供警察、消防服务,比如建造和维修街道等。

看上去,自我们出生以来,就认为这是正当的,似乎没有国家,这些服务就不会存在,于是,我们被教育该感谢国家给了我们吃,给了我们穿,给了我们安宁。

但,这并不能说明只有“国家”才可以提供这些服务,也不能说明国家在这些服务上履行得足够好。

比如说,你家的小区楼下有很多水果店,大家都互相竞争拿出最好的东西抢客人,有个叫刀疤王的开了一家之后,天天派小弟去别家闹事,说这里只有我能经营,接着小区楼下只有刀疤王开的大水果店了,那么,你是否会相信,他提供的水果会比之前的水果店卖出来的好呢?

通常采用暴力手段强制垄断以后,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都会较差,因为消费者没有了可供替代的选择,国家在本质上也是刀疤王或刀疤王团体。

5.2 税收

没有税收,国家根本什么也干不了,税收来源于哪里呢?必然是从别人那里收上来的,附加以可怕的威胁,如果你不交,别怪我不客气。

虽然每个国家都一再声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首先,每一分钱不可能都用之于民,拿进10块钱,用8块钱,其中2块……用作什么就不知道了;其次,就算10块钱都用之于民,对“民”来说也没什么好高兴的,这本来就是你自己的钱啊,况且,一旦你认为这样更好,等于你就承认了有人比你花自己的钱花得更好,如果你不承认,对方就是胁迫你就范,属于非法行为。

让我们再考虑一个问题,比如有100户居民要联合修一条村口的路,路修好了大家都有利,一个叫政府的团体说,每个人收200块钱,我来修好它,不出钱就抓起来坐牢,很明显这种行径具有非合理性。

因为修路虽然是100户居民共同的期盼,但每个人对这条路的估值是不一样的,A是做生意的,出500块也觉得很合理,于是他第一个交钱,才200,觉得赚大了;B是种地的,他虽然也想把路修好,但他觉得只值50块钱,但现在不出200不行,他觉得自己亏大了。

自由市场里,一个人花200买了电视,就证明他认为电视的价值大于200,而在税收里,人们可不一定这么认为,有人占了便宜,有人亏了,所谓的“自愿”并不反映出一个人交的钱跟享受的服务对等。

税收的本质,是保护费。

5.3 选举

当然,民主社会里的选举制度看起来可以为以上行为辩护,因为那些执行者都是你们亲手选出来的,因此他们做什么都是你们自己意愿的体现。

这种辩护错误得太离谱了。

首先,即使大多数人都赞成某事,那也只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统治,并不代表每一个合法公民都自愿承受某事带来的后果。

比如多数人都是贼,那么在这个村或者国家里,偷东西就是合理合法的,但我们说的是自然法,多数人赞成的东西不代表就是正确的,更不用说是那些所谓的代表赞成的东西,如果是这样的话,犹太人就是该死,活该被纳粹政府杀害,因为这是大家的选举,这是你们自愿承担的后果。

其次,选举并不代表雇佣。选了代理人之后,不代表他就是为我服务的仆人,他代理我行使决策的时候,我并不替他承担责任,如果是仆人,我会授权他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我授权他的范围内,我会承担责任,而且我可以随时解雇他,但那些假装是代理的人不会随意让我解雇,甚至他们比我牛气得多。

5.4 欺骗与道德

我们说,征税本身是一件不道德的事,因为它违反了他人的自由意志,采用了强制手段强迫他人就范。我们都知道,个人有如实上报收入以便如实纳税的义务,那么这个义务到底是有还是没有呢?

如果一个人来你家拿刀指着你,问你银行卡里有多少钱,你是否有义务如实相告呢?很明显,你在道德上并不需要这么做,因此,作者认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人们也并没有义务如实填写。

但这并不是代表要跟国家进行对抗,毕竟国家手上有暴力工具,都说好汉不吃眼前亏,个人采取抵抗和不合作态度除了换回牢狱生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我们仅为了说明,在自然法的法则下,这样做是正当的,没有任何问题的。

5.5 反人类

很多国家是反人类的,这种反人类有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从而陷入囚徒困境导致的。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设B对A的财产实施了侵犯,那么A自然有理由也有资格对B实施还击,但这种合法的防卫到什么程度为止呢?是不是能伤害到无辜的C呢?显然是不可以的,人人都知道,不同意这一点的请自行面壁。

B可能要置A于死地,A可以射杀B来还击,但不能选择炸掉B所在的大楼,让大楼里的人陪葬,否则A也是罪犯。

那么让我们扩展一下,战争,即使是正义的防卫性战争,是不是也应该把暴力的行使严格控制在针对罪犯本身才是正当的呢?当然。

然而我们现在很多国家却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比如核武器,细菌武器等,这些东西可不能像弓箭和枪支一样进行精准射杀,而是不可避免地会波及到无辜,且是大片无辜,因为你不可能将罪犯集中在一个很大很空旷的地方,然后对他们进行大规模的精准打击。

因此,拥有核武器或者类似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哪怕不使用,仅仅是威胁,都是反人类的犯罪,无论目的是出于防御还是攻击,没有任何理由,因此,现在的“裁减核武器”行动是值得鼓励和追求的好事。

5.6 功利主义

当我们说到自然法的时候,我们是从逻辑出发,为追求人类最大的幸福而努力,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然而还有一种声音,叫功利主义社会哲学,他们主张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行事,凡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就是正确的,应该被执行。

让我们来看看这种“大多数法则”有多么奇怪。

如果一个社会里,大部分人都讨厌红头发,认为红头发的人该被处死,那么,是不是处死红头发的人的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呢?

简直是太荒谬了。

大部分人的意见不代表正确,大部分人的利益也一样,真正的“真理”应该建立在严密的,可供推敲的逻辑之上,而不是暴政之上。

后记

全书到此结束,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会有所深思,究竟国家提供的服务,能不能由私人提供?究竟国家的很多做法是不是“犯法”的?究竟人类的自有权包含了哪些?而国家这个主体应不应该存在,那这就是需要我们这些读者自由想象了。

我认为我们更多的还是需要对很多事情的本质更为明了,就已经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