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丨研究报告
核心摘要:
行业发展概览
•未来发展前景
国民经济增长与逐步提升的居民消费水平为消费金融行业蓬勃发展提供沃土,中国狭义消费信贷渗透率已逼近美国水平。
国家有意控制住户部门杠杆率,预计未来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增速将保持与GDP、社消零售总额等宏观指标增速的相对一致性。
•当前发展现状
2021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放款规模达到20.2万亿元,余额规模达到5.8万亿元。
原有的持牌机构仅作为互金平台资金方角色的现实已被打破,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贡献比例已经提升到了2021年的32.9%。
行业发展方式
•发展格局
监管意愿:认可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中国消费金融线上化进程贡献的价值,意在形成银行为主、非银类金为辅的供给格局。
发展现状:随互金平台的逐步持牌化与业务转型,预计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将是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消费金融供给主体。行业集中度方面,互金平台细分市场集中度继续上升,持牌机构细分市场呈相反变化趋势,行业整体集中度下降。
•商业模式
发展现状:2020年,助贷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放款规模与余额规模的贡献分别达到了86.2%与74.6%,2021年有所下降。
监管意愿:认可助贷的价值,一系列政策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助贷模式中的责任与权利,意在推动平台助贷仅保留展业属性。
•助贷盈利
监管意愿:意在通过利率上限调整压缩信贷业务利润空间,引导消费贷用户回归持牌机构。
发展现状:助贷收入来源本质为减去所承担坏账损失后的助贷技术服务费,不同风险承担方式下助贷方实际分润比例类似。利率上限下调后,将成主流的分润模式在原有成本结构与分润比例下盈利困难,有生态获客与科技优势的平台可成为幸存者。
行业趋势展望
趋势1:个人征信公司加入后,互金助贷平台重要性被削弱、分润费率降低,风控服务环节可能被征信公司替代。
趋势2:互金助贷平台破局五大方向:技术向转型、持牌化发展、获客向助贷、联名信用卡、小微贷助贷。
趋势3:消费金融的终极状态是全场景消费贷,信用卡与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的融合将加速这一进程。
当前消费金融的发展阶段
实质性乐观的社会现状为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沃土
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基础,也使得居民对未来生活水平抱有乐观期待,逐步提升的居民消费水平为消费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沃土。从狭义消费信贷余额规模上看,这一指标已经从2014年的4.2万亿上升到2021年末的17万亿,年复合增长率达22.1%。
未来,在消费作为推动GDP增长“三驾马车”中的主力驱动这一基本趋势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国内消费环境逐渐丰富,消费场景多元化和消费产品升级化也将继续刺激居民消费,中国狭义消费信贷余额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狭义消费信贷余额规模将以7.9%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速持续增长,到2026年将接近25万亿。
实际渗透与居民意识间存在断层,中国消金渗透率已接近美国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基础要薄弱许多,但正是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这一特点给予了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土壤,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在中国的爆发式成长加速了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并逐渐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传统意义上认为,中国国内整体的信贷行为比较保守,所以中国金融行业尤其在个人信贷端始终存在不可逾越的发展瓶颈。但实际上,美国从1960年的22.1%增长到2021年的36.4%,61年时间增长了14.3%。但中国从2014年的11.2%增长到2021年的29.8%,短短7年的时间增长了18.6%,已经逼近美国现有水平,我国与美国普惠金融进程之间的差距已经越来越小。同时,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民间借贷的活跃性,中国狭义消费信贷实际渗透率高于当前数据水平,中国与美国的实际差距更小。
未来几年内,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随宏观经济对消费的持续促进、科技水平的进步、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居民信贷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中国消费金融行业规模与渗透率将进一步上升。但消费金融渗透率的上升是有限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费金融可帮助用户打破资金约束、实现资金的跨期分配进而促进消费,但这种促进作用并非持续存在,随消费金融渗透率的逐步上升,一旦杠杆率超出临界点,消费金融反而对消费产生挤出效应,因此从长期看,在渗透率达到一定程度后,中国狭义消费信贷渗透率将进入类似美国的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的发展阶段。
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前景
国家有意控制居民杠杆,行业增速将保持与宏观指标的一致性
我国住户部门贷款余额持续上升:占金融机构境内贷款余额的比例已经从2015年的28%上升到2021年的36.6%;住户部门杠杆率持续上升: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已经由2008年末的18.2%上升到2019年末的65.1%,2020年,住户部门杠杆率同比增幅比2008—2019年年均增幅高3.1个百分点,住户部门杠杆率增幅对宏观杠杆率整体增幅的贡献率为31.3%。根据《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剔除经营性债务后,我国居民杠杆率目前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尽管如此,我国居民杠杆率的快速上升也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监管已明确提出“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当前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已经不大,预计未来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增速的管控,保持与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宏观指标增速的相对一致性,中国消费金融步入平稳发展阶段。
狭义消费信贷线上化渗透率
互金平台积极参与下,狭义消费信贷线上化渗透率已近七成
互金平台为中国消费金融业务成熟度和线上化进程所作出的贡献毋庸置疑。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和调整,在政策的引导下,对中国金融行业整体产生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最主要体现在传统金融机构的电子化程度和对外的开放性层面。这二者相结合给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真正向金融科技转型的市场空间,在寒冬中技术型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并成为未来金融进一步智能化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改变并提升了中国居民用户对借贷行为的认知与接受度,极大程度上加快了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进程、提升了中国消费金融的线上化渗透率,也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线上化进程提供了参考依据。根据艾瑞测算,中国狭义消费信贷线上化渗透率已经从2014年的0.4%提升到了2021年的69.4%,可以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完成了其从以互联网公司创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代表的狭义互联网消费金融向以传统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为界定的广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转型。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规模
规模核心驱动力已由互金平台转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
2013年以来,互金得到快速发展,多项政策出台支持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各类型市场参与方角力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也提高了行业风险与社会风险,业内一度出现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恶性事件。为控制行业风险、保障消费金融行业有序发展,2017年以来,一系列规范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对行业整体和从业主体发展予以规范,同时也为合规运营的从业主体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之后,政策作用逐渐显现,行业乱象得到遏制,监管环境审慎放开,并陆续出台各项文件引导线上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
多项政策的陆续颁布,鼓励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对行业进行规范,一方面利好于行业走向合规化、成熟化,另一方面也对从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成熟度逐步提升的同时,部分具备科技能力优势的互联网企业积极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为其输出用户流量和风控能力的方式实现价值变现,由此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流程中各环节职责实现了进一步的分工和细化,不同从业机构间的合作也实现了优势互补,进一步促进了行业发展,行业规模得到进一步攀升。根据艾瑞统计测算,2021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放款规模达到20.2万亿元,余额规模达到5.8万亿元。
未来,在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基本准则背景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将向退出市场、转型技术与持牌化三个方向演进,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线上化进程也将进一步加快,届时,中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规模主要驱动力将不再是互金平台,而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持牌化互金机构为辅的持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在消费贷平稳增长前提下,预计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余额规模将以9.6%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另一方面,随居民借贷意识的进一步增长,居民借贷次数增加,预计互联网消费金融放款规模增速将以略大于余额规模增速的11.6%实现增长。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规模结构
传统金融机构已初步完成自生式互联网化,不再是纯资金方
如前所述,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完成了从狭义互联网消费金融向广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转化,互金平台不仅极大程度上地加快了中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进程、提升了中国消费金融的线上化渗透率,也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线上化进程提供了相当的参考依据,越来越多纯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产品面世,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贷线上化渗透率逐步提升。以建行为例,其电子渠道个人自助贷款“快贷”余额规模已经由2016年的296.4亿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2464.3亿元,对其个人消费贷款的贡献率也自39.5%上升至93.1%。在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规模中,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贡献的业务比例也从2016年的17.9%提升到了2021年的32.9%,可以说,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初步完成了以大行为首、头部中小行紧随其后的个人消费贷款自生式互联网化,原有的持牌机构仅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方角色的现实已被打破。
监管意在形成银行为主非银类金为辅的供给格局
认可互金平台对行业线上化进程贡献,但不完全受原有监管体系约束使其有社会\经济\金融风险的可能
目前看来,监管层对互金平台为中国消费金融业务成熟度和线上化进程所作出的贡献是持肯定态度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的很多业务细节并不受原有监管体系约束,这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快速发展提供了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将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传导到了传统金融机构,金融作为社会生产重要的辅助,风险从产生到爆发,期间贯穿社会生产链条的每个节点,如何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成为监管层面重点考虑的问题。整体而言,监管控制风险的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经济风险与社会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供给主体对比之市场份额
互金平台贡献1/5仅次于信用卡,消金公司将成第二大供给主体
近几年,我国消费金融规模快速增长、信贷结构也得到了一定优化,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不包括住房按揭贷款的狭义消费信贷余额中,信用卡始终占据其中半壁江山,而以蚂蚁集团、京东数科等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凭借自身生态场景、高流量及数据技术优势获得快速增长,其管理余额规模已经超越银行自营消费贷,成为份额贡献率仅次于信用卡的一大主体。除此之外,以招联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虽目前贡献份额不及10%,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逐步持牌化与业务转型,预计将有大量业务份额转移至消费金融公司,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将是仅次于银行的最大消费金融供给主体。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供给主体对比之产品定价
监管红线下非银机构差异化竞争界限模糊,18%-24%成红海
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供给结构
互金平台贡献互联网消费金融55% ,未来将向其他主体迁移
在互联网移动支付普及之前,信用卡的使用主要依赖于线下POS机刷卡,信用卡具备典型的线下消费、线下使用场景,随互联网移动支付逐步普及,信用卡被绑定后线上使用频次增加,但我们仍然无法将信用卡单纯的界定为线上/下消费金融。除银行信用卡贡献50%狭义消费信贷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经当仁不让的成为狭义消费信贷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占剩余部分三分之二,而这其中,互联网金融平台贡献了55%的规模。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严监管的当下和未来,这55%的市场份额将逐步向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银行和其他传统金融机构迁移,主要迁移方式包括:1)将原有通过小贷公司开展的业务转换为通过自己参股的消费金融公司牌照或民营银行牌照开展;2)将部分原有资产通过产品转型升级、品牌隔离等方式让渡给银行等金融机构;3)将原有以助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转型为对外输出数据技术服务或仅承担用户导流环节业务,原有用户与管理余额逐步转化为其他机构用户资产。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集中度
互金平台市场逐步出清,行业集中度持续上升
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放款规模前十机构占行业放款规模的67.3%,相比2016年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在于2016、2017年进入市场的机构较多,且创新性较强,包括打开各种场景类消费金融产品,推动了市场整体增速的同时也提高了长尾机构的市场占有率。
受2017年底“141号文”严监管靴子落地影响,包括P2P平台在内的大量长尾机构退出市场,头部平台快速凭借流量优势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合作,18、19两年恰恰是头部机构规模爆发增长期,行业集中度大幅上升。
2020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文件相继颁布,多家互金平台被监管约谈后启动整改,在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框架日益明晰的情况下,头部平台机构继续发力,中尾部平台进一步出清,2020、2021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放款规模CR10进一步上升,分别为77%和78.2%。
互金平台细分市场集中度会继续上升,持牌机构细分市场呈相反变化趋势,行业整体集中度将下降
消费金融业务模式之助贷
在获客、风控环节具备优势者参与,弥补资本金与杠杆率短板
助贷业务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口径,在广义口径下,助贷平台方可以提供风控也可以不提供风控,但本报告采用助贷业务的狭义口径,即助贷方至少需要同时提供获客和风控两个环节的服务,只提供获客而不提供风控的业务模式在本报告中定义为引流而不是助贷业务。助贷模式下,互金平台等助贷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资金方进行客户推荐,同时向其提供风控建议,资金方基于此再进行风控终审,通过后为用户放款,用户在贷过程中的还款履约信息将在资金方与助贷平台间实现交互,出现逾期后也通常由助贷方进行催收。事实上,由于助贷平台对线上化的风控更加擅长,所以通常承担了实质风控,但由于风控结果滞后,持牌金融机构在业务初期对助贷平台风控能力并不信任,因此大多数平台会通过融资担保、信用保证保险、变相保证金,或基于最终风险表现确定分润比例等方式,对信贷资产进行增信、对结果承担“兜底“责任。伴随着行业的成熟与监管框架的日益完善,行业头部平台凭借着出色的风控表现与优势的流量入口,与资金方达成了“不兜底”助贷业务模式。在该种模式下,资金合作机构自行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助贷方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承担风险、不需要通过信托劣后结构承担风险、不需要寻找第三方或自有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20年助贷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放款贡献超85%,21年有所下降
助贷这一模式由来已久,但直到2017年“141号文”出台后才得到大众视野的普遍关注,其明确的“ABS不得出表”和“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自主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两条红线直接影响了当时几乎所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业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向传统金融机构输出科技能力的助贷业务模式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主流模式。2019年初,175号文发布,鼓励P2P平台转型小贷、助贷,进一步推进了助贷规模的攀升,2020年,助贷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放款规模与余额规模的贡献分别达到了86.2%与75.7%,模式占比达到历史顶峰。2020年底蚂蚁IPO事件之后,监管对助贷业务风险空前关注、政策要求明显偏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互联网贷款、助贷联合贷等业务作出相关要求,一系列政策体现了监管层对助贷模式业务规模的有意控制,2021年助贷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的贡献率有所下降。未来,随着政策过渡期逐渐结束,在持牌金融机构已完成自生式互联网化、与合作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总量和限额管理要求等背景下,预计助贷业务模式的占比将逐步下降,自营业务规模与占比将逐步上升。
推动平台助贷仅保留展业属性
认可助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价值,一系列政策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助贷模式中的责任与权利,禁止风险外溢是底线
“141号文”发布前,很多互金平台已经率先通过【助贷1.0】开展了业务,这一时期,互金平台的自营模式占比相对较高,主要原因在于其可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和ABS等标准化流程对资产进行出表,从而不断盘活小贷公司资金流、削弱杠杆率对业务规模增长的限制。ABS资金成本低,但对运营主体各方面能力要求较高,故仅头部机构可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大量资金,多数互金平台还需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助贷合作的方式获取资金,主要采取资金批发模式,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承担放款责任,互金机构通过保证金的方式对其供风险兜底承诺,这种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固定资金成本收入,不做核心风控,也不承担风险。
2017年底“141号文”的发布使得互金机构的ABS资金来源直接受限,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性显著增加。另一方面,“141号文” 直接叫停了资金批发模式的助贷合作,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条目,呈现出了监管层对助贷业务的红线法则,此后两年多的时间内,行业内盛行的【助贷2.0】为互金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两道风控,通过担保/信保为合作资产进行增信。
2020年5-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文件相继发布,这是监管层首次针对银行互联网贷款和银行助贷业务发布的明确细则条文,在“助贷2.0”的基础上,对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的要求从放款、风控环节延伸到了其必须参与到贷后管理环节,并对风控、放款、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做出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助贷3.0】,同时将对商业银行的管控要求延伸到银行业金融机构。2021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助贷业务的业务规模、合作机构规模等均做出限额。
从多年来发布政策可以知悉,监管层对于助贷模式持肯定态度,助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价值也受到肯定,截至2021年,助贷对中国狭义消费信贷的渗透率已经超过了24%,但一系列政策的发布不断强化了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助贷模式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权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到风控、放款和贷后管理各环节,禁止变相兜底,禁止风险外溢。
征信公司介入实现了数据风控与技术风控的隔离,助贷平台将仅承担风控科技输出方角色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持牌个人征信公司正式成为平台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的重要“链接点”。受不同平台“断直连”前助贷业务模式差异及“断直连”后公司发展方向不同等影响,各家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传输的数据维度与字段差异很大。
一种极端情况(这种目前看来极端的情况,也是目前看来合规性风险最小、未来标准化可能性最大的情况)为包括用户申请信息、身份信息、行为数据信息、风控授信信息及给出风控结果的相关参考信息在内的所有数据均通过个人征信公司传输给合作金融机构。
该情况下,相当于平台几乎将积累多年的、所有的用户风控核心信息都同步给了合作金融机构及个人征信公司,征信数据个人征信公司成为重要且少量的合规核心数据源,助贷业务中的核心风控环节将实现系统与数据的隔离,助贷平台仅可承担技术风控环节任务,助贷平台的风控能力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技术风控角色难以使助贷平台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仅保留展业属性的助贷4.0将是非持牌平台的终极核心业务模式
监管意在通过利率控制引导消费贷用户回归持牌机构
利率调整压缩业务利润空间,促互金平台细分市场进一步出清
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分润模式
助贷收入来源本质为减去所承担坏账损失后的助贷技术服务费
利率上限调整对助贷平台的影响
原有成本结构与分润比例下,将成主流的分润模式盈利困难
借贷业务的用户定价体现的是其风险损失,36%定价与24%定价下对应的坏账损失成本不同,兜底模式下,坏账损失全部由助贷方承担,虽然在对客定价下调后对应的坏账损失有下降,但仍未能跟得上收入下降的幅度,在获客、资金和运营等成本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助贷方兜底模式的利润下降了6个百分点,仅为原有利润的三分之一。而在当下监管要求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控与风险背景下,助贷方不承担风险的分润模式将成为未来的主流发展模式。但是,相比兜底,分润模式为助贷方所带来的利润本就有所降低,在成本结构和助贷服务费20%分润比例不变情况下,助贷方的利润区间在放款本金的-1.2%至1.8%区间内,平均水平0.5%以下,几乎无法盈利。
对助贷平台的影响:作为数据使用方
短期影响不大,长期可能增加数据采购成本
对助贷平台的影响:作为助贷服务方
重要性减弱、分润降低,风控服务环节可能被征信公司替代
整改举措
数据传输方式改变,但“征信数据”内涵商未清晰界定:
根据政策要求,理论上助贷平瑞向合作金融机构传输的所有个人征信数据均需要通过个人征信公司,但目前政策对于“个人征信数据”具体包含的数据维度与字段尚不明晰。
目前来看,多数助贷平台对于合规性都非常重视,已经采取了所有数据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风控授信信息及其他补充信息)均通过个人征信公司传输这一方式。
但也有部分平台目前计划仅通过个人征信公司传输用户基本身份信息及费率、额度等风控结果信息,一些补充数据仍通过“直连”的方式传输给合作金融机构,直到政策进一步说明界定。
相关影响
核心风控数据共享,助贷平台重要性减弱
不同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传输的数据维度与字段差异很大。一种极端情况为包括用户申请信息、身份信息、行为数据信息、风控授信信息及给出风控结果的相关参考信息在内的所有数据均通过个人征信公司传输给合作金融机构。
该情况下,平台几乎将所有用户风控核心信息都同步给了合作金融机构及个人征信公司,助贷平台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当然,目前也有平台采用了另一种极端解决方案,其虽然在为机构提供助贷服务,但并不向其传输除个人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平台风控与金融机构风控完全隔离,也就不存在共享给个人征信公司核心风控数据的问题,但这种解决方案面临或平台隐形兜底或平台不兜底但金融机构降低放款通过率的风险。
助贷服务分润费率降低,助贷平台收入减少
个人征信公司加入数据传输链条中后会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理论上这一费用需由链条中的数据使用方(平台合作金融机构)承担,但由于金融机构相对强势,实际承担方为助贷平台。
助贷平台承担数据“通道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平台直接支付费用,二是由金融机构向个人征信公司支付费用,但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助贷服务费率有所调整,该情况下,金融机构与平台间的助贷服务分润模式产生了变化。•但因目前个人征信公司业务尚处起步阶段,除快速建立系统为金融机构、助贷平台及数据服务商提供服务外,其最关注的是尽量快速积累数据建立数据壁垒,因此,个人征信公司更多地选择与平台进行商务置换,即减免数据“通道费”,增加与平台间的数据交互、贷后数据返回、联合建模等合作。
对助贷平台而言,直接增加的数据“通道费”影响并不大,真正对平台产生影响的是数据与系统实现隔离后平台助贷业务核心优势被削弱,与金融机构间助贷服务费率将被压降,合作金融机构亦有可能减少。
个人征信公司或取代助贷平台风控输出服务
当前市场上仅有三张个人征信牌照,虽不排除未来可能增加个人征信牌照数量的可能,但对助贷平台而言,个人征信公司具备明显牌照优势,在商务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
据调研,个人征信公司在与助贷平台开展个人征信数据“通道”模式合作的同时,会要求平台与个人征信公司开展更多维度的合作,如:a.要求平台采用征信公司数据产品;b.要求平台与征信公司建立更多数据交互合作,并联合建模,共同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c.要求平台将风控系统部署在征信公司服务器内;d.要求平台返回用户贷后数据表现等
上述要求体现了个人征信公司对于快速积累数据并建立数据壁垒的迫切需求,亦体现了个人征信公司对于未来开展助贷业务的规划方向,随个人征信公司数据体量的积累和业务成熟度的逐步提高,个人征信公司对外输出风控系统或独立开展助贷服务,冲击助贷平台助贷业务、甚至取代部分助贷平台的风控服务环节成为可能。
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平台的破局方向
破局五大方向:技术向转型、持牌化发展、获客向助贷、联名信用卡、小微贷助贷
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平台的关键词进行拆分,这些关键词分别体现其核心能力,基于核心能力进行深化与转型,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平台破局的主要思路。
转型方向之助贷4.0
通过场景深化与线下延伸等方式发力仅获客环节的助贷4.0
在助贷4.0中,获客能力成为助贷平台核心竞争能力,但当下线上可挖掘流量日渐减少、流量购买费用日渐增加,助贷平台“找到用户”并以相对低的成本“获取用户”成为关键。通过去更下沉的地区找到尚未被覆盖的优质客户和寻找更多与消费或优惠直接挂钩的细分垂直场景,将是“找到用户”的可行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线上获客成本逐步上升到等于甚至高于线下水平时,原本纯线上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转向线下。
此外,目前行业内一个主流的声音是将会出台一个针对助贷模式及助贷平台的管理办法,但尚未明晰,我们判断助贷牌照将以备案制的形式开展。
转型方向之联名信用卡
平台方为银行推荐用户开展联名信用卡合作,并联合参与消费促活、账单查询、还款管理等环节提供科技服务
目前来看,“花呗”的品牌隔离与“白条”的产品升级均不完全属于联名信用卡业务,但其整改的动作可以体现出监管方将互联网信用支付用户向银行信用卡用户转化的初步意愿,可以预见,联名信用卡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平台新的业务模式方向之一。不同于目前已有的以全国性银行为代表的“品牌联名”合作模式(模式1)和以区域性银行为带边的“品牌联名+联合运营”模式(模式2) ,本联名信用卡合作模式(模式3)中,互金平台的参与度介于模式1与模式2之间,互金平台为银行提供用户推荐服务,并与银行联合参与消费促活、账单查询、还款管理等科技服务。互金平台尤其是自身具备生态的平台对生态内用户的消费习惯等了解度更高,更有利于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权益合作,提升信用卡定制化程度。
消费金融的本质回归
消费金融的终极状态是全场景消费贷,信用卡与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的融合将加速这一进程
消费金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服务,用来满足用户日常消费的信贷需求。
根据资金用途是否有消费场景依托,消费金融可以分为现金贷和消费贷。
理论上消费金融业务应该全部是有场景依托的,该情况的风险也相对更低。
现金贷出现的原因在于原本用于日常消费借贷的信用卡产品对用户和场景的覆盖度不足,现金贷对其作出补充。
随信用卡对更多消费场景与用户群体的覆盖,现金贷市场将被挤占,消费金融的终极状态会是没有现金贷的全消费场景金融服务。
未来,消费金融的分类将不再根据是否有场景依托,而是在全部有场景依托前提下针对借贷额度的分类。
随银行信用卡与互联网信用卡支付产品的不同融合发展,如前述联名信用卡新模式,预计全场景消费金融的终极状态进程会被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