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
(一)冲突规范
- 概念: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 冲突规范的结构
-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应适用某个具体国别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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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篇》第467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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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连结点,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才能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必须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选择和无条件选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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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②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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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冲突规范不是管辖权规范。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管”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法院管了之后如何“判”的问题。
例解: 管辖权规范:《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准据法
- 概念: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找来判决案件的实体法。
- 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 :::warning 《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定性(识别)
- 概念:是法院对案件的性质予以确定的过程。
定性适用法院地法。 :::warning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
若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warning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二)反致
反致的主要类型
- 我国禁止转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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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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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法的查明
| 查明主体 | ①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
②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 | —- | —- | | 无法查明的后果 | 适用中国法 | | 无法查明的认定 | ①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即可视为无法查明外国法
②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才能视为外国法无法查明
③各种可能的途径:【口诀】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 | 对外国法有异议 | 由审案机关审查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 由当事人提供;
-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 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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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秩序保留
概念: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适用的结果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在我国,如果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 :::warning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五)法律规避
概念: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warning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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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适用的法
:::warning 1.《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化记忆】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