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国家机关,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产生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条件为年满 45 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三)任期
每届 5 年,无连任限制。
(四)职权
-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外交权:
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荣典权: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五)缺位补救
-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 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info
国家主席可以不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主行使的权力有三点:
(1)进行国事活动;
(2)接受外国使节;
(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其中(1) 和(2) 是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力(2004 年宪法修正案),(3)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法》享有的权力(2016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