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国家机关,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产生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条件为年满 45 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三)任期

每届 5 年无连任限制

(四)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2.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3. 外交权
    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五)缺位补救

  1.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2. 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 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info 国家主席可以不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主行使的权力有三点:
(1)进行国事活动
(2)接受外国使节
(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其中(1) 和(2) 是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力(2004 年宪法修正案),(3)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法》享有的权力(2016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