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做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人叫做受益人(本人)。
无因管理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无因管理旨在鼓励助人为乐的善行。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 = 管理他人事务 + 为他人利益 + 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 无法定 / 约定义务

  1. 管理他人事务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管理的行为(内容)既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帮忙收被子、救火),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把落水的人送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但无因管理本身是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行为能力。
(2)管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本人名义。以本人名义构成无权代理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他人的事务必须为合法事务
(4)受益人必须为特定的人。对受益人发生误认,不影响就实际受益人成立无因管理。

  1. 为他人利益
    主观上有为了他人利益的心态。

(1)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且意在将管理所得利益归于他人。注意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2)不成立无因管理的情形
误信管理: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管理人主观上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不法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

  1. 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
    管理事务要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违反本人意思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的情形
① 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②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
③ 阻止本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1. 无法定 / 约定义务
    若出于法定 / 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1)管理人有无义务,应客观认定,不以管理人主观判断为准。如果本来没有为他人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有此义务,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相反,如果有义务而误以为没有,仍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只看行为不看结果”。管理人只要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可,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阻却侵权和不当得利的成立。

(一)管理人的权利

  1.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所负担的必要债务)。
  2. 损失补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3. 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义务

  4. 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实施管理行为。

  5. 继续管理义务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注意违反适当管理和继续管理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但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6. 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7. 报告义务与移交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三)不当无因管理

    符合无因管理的其他要件,只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 违反本人意思,则成立不当无因管理。
    在不当无因管理情形,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取决于受益人是否主张享有管理利益。

  8. 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
    则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受益人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承担与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一样的义务,即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

  9. 受益人不主张享有管理利益:
    则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此时,管理人可能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受益人则可能可以请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info 👉 法考试题问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仅指满足无因管理所有构成要件的正当无因管理,不包括不当无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