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抗辩⭐
(一)对物的抗辩
(二)对人抗辩
- 对人抗辩的适用情形
(1)直接权利义务人间的抗辩
①“直接有因可抗辩”。这一点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唯一例外,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②互负权利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票据权利人)并未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违约情况下
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欺诈或胁迫情况下
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4)取得手段非法情况下
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特别提示]抗辩理由不能随着票据的流转而流转。
(2)切断制度的例外情形
如果持票人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不给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前手,即,义务人对其前手的抗辩理由,可以抗辩持票人。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定义票据丧失简称失票,是指出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我国对票据丧失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补救方式。三种方式“独立且平行”。
(一)挂失止付
提起主体 | 失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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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特别提示并非所有的票据都能挂失支付,没有明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做挂失支付。 |
效力 | 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3日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暂时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二)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三)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失票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可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失票人请求被拒时,可以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