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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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0 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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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放在押人员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1)行为对象:
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
(2)罪数。例如,狱警甲明知囚犯乙脱逃后会杀害证人,仍然私放。乙果然杀了证人。甲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故意杀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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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7 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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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实际上是徇私枉法罪之外的补充罪名,行为类型包括两种: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又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形。
(2)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 - 本罪常见的情形有:
(1)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
(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
(5)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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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8 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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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罪名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加了药品监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