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 概念
    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2. 功能
    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本身,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而不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应和制裁。因此,教育和保护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的始终,也是其基本立场。
    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旨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着眼于其未来发展的处理、分流和矫正机制,避免简单惩罚等干预方式不当对其人格形成带来的负面影响。
  3. 案件范围
    诉讼时
    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

    注意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时已满 12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诉讼过程中未满 18 周岁的人。

  4. 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内容,依然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二、方针与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三)分案处理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高检规则》第 459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和保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注意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注意依法公开审理(审理时已成年),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注意宣判都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五)全面调查原则

  1. 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既可以公、检、法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六)社会参与原则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和审判在场、社会背景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等都强调社会参与。

    《刑诉解释》第 548 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三、具体制度规定

  1. 少年法庭

(1)应当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可以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3)裁量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 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 12 周岁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2. 辩护制度
    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意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已满18 周岁的,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3. 强制措施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4、16、18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诉解释》第 553 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刑诉解释》第 554 条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4. 侦查讯问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规定。

《高检规则》第 461 条第 6 款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询问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四、附条件不起诉

  1. 适用条件

(1)对于犯罪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口诀“小孩”犯罪“456”, “1 年以下”“够起诉”,“悔过” “可以”附条件。

  1. 程序要求 | 听取意见 |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 | —- | —- | | 送达程序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 3 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 | 变更措施 | 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 备案程序 | 应在 10 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

  2. 异议方式 | 公安机关 | 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 | —- | —- | | 被害人 |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注意其他种类的不起诉,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自诉。

    | | 被不起诉人 |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注意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服,本规则第 365 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

  3.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 | 考验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 —- | —- | | 考验时间 |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注意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 | 考验义务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口诀市县、报告、守法、教育。 | |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

  4. 处理结果 | 起诉 | (1)实施新罪的;
    (2)发现漏罪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口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 | —- | —- | | 不起诉 |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高检规则》477 条第 2 款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


五、审判程序

| 简易程序 | 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注意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 —- | —- | | 法代到场 |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 量刑建议 | 控辩双方提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 | 法庭教育 |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则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 | 补充陈述 |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 | 心理疏导 |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 | 心理测评 | 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 | 亲情会见 |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会见。 | | 限制戒具 | 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除外。 |


六、犯罪记录封存

  1. 封存条件
    犯罪时
    不满 18 岁,被判处 5 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高检规则》第 482 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高检规则》第 486 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八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 封存措施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高检规则》第 487 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3. 解除封存
    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 5 年以上刑罚的,应当解封


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2.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同时,基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虽然未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 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哉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