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

  1. 概念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2. 判断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
①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②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③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诉讼行为能力

  1. 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2. 判断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参加诉讼;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三、当事人适格

  1. 概念
    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2. 判断

(1)原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例外:
①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②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③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不是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但依然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5.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但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1.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4. 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1)一般保证:
①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② 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 裁定驳回起诉;
③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③ 项规定是基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①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②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③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1.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