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原则及税率
(一)征税对象及原则
(二)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纳税规则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年度合并+超额累进税率
- 汇算清缴(3月1日—6月30日)
「特别提示]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按次征收,不适用汇算清缴。
(三)其他收入的适用税率
纳税收入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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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 5%-35%超额累进 |
利息、股息、红利 | 20%比例税率 |
偶然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二、税收优惠
优惠措施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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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1.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记忆口诀]残孤烈灾减个税 | |
| 免征 | 特殊奖金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 国债利息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 | 救济款项 |
1.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 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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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保护人群特殊收人 |
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2.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4.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5.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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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记忆口诀]特奖国债救济款,免缴个税不用交。 | |
| 抵免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