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知识产权=本国知识产权
【注意】
只允许程序方面存在例外。
- 优先权原则
(1)内容:优先权期限里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
(2)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
- 临时性保护原则
(1)对象: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2)结果: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1)“作者国籍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
(2)“作品国籍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 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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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纳入已有公约 |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②《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③《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④《集成电路条约》 | | | —- | —- | —- | |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 ①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②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 | | 专利 | ①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②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 | | 商标 |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客体范围:要求成员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②权利内容:要求成员为驰名商标提供绝对(跨类)保护 | | | 地理标志 | 原则上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 合格东道国:发展中会员国。
- 合格投资: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
(1)货币汇兑险:投资所得及相关收益被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①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②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3)战争内乱险:战争或内乱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管东道国是否为战争的一方,或战争内乱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4)政府违约险: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或司法或仲裁久拖不决,或裁决无法执行)
(5)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
(6)代位求偿:一经赔付即享有向致险者的代位求偿权。
(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1)争端主体:①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或者②东道国和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
(2)争端性质: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3)主观方面:争端双方有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1)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2)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 适用法律
(1)(按顺序)意思自治优先→东道国的国内法或者相应国际法规则。
(2)双方均同意,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 裁决的效力:终局性和约束力。
三、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一)见索即付保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特点 | ①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②连带性: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③无条件性:受益人只需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应即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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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人的义务 |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 ||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 ||
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 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②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③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④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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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合同纠纷) |
| 管辖权 |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
| | | 法律适用 | 意思自治优先——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最密切联系地) |
| | 保函欺诈纠纷
(侵权纠纷) | 管辖权 |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
| | | 法律适用 | 自治——共居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
| |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 中国法 | |
(二)其他融资担保方式
- 备用信用证:银行做出的独立、连带保证(只要债权人出具债务人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应付款,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
- 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 浮动抵押: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
-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属人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二)税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 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
(三)税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 消极冲突 | 国际逃税 | 区别在于纳税人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 | | —- | —- | —- | —- | | | 国际避税 | | | 解决手段 | 主要手段 | 双边税收协定 | | | |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标准) | 目的 | 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国际逃避税 | | | | 内容 | ①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和申请
②每年一次
③以税收居民身份作为识别依据
④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仅限金融账户(指广义的金融账户)信息,不包括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