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和被申请人
(一)直接起诉被告的确立(直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的确立)
行为主体 | 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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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该行政机关 | |
2.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例1]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被告 |
[例2]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注意]处罚、许可有效授权文件是法律、法规,强制措施是法律、行政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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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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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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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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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 组建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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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共同行为
|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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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假共同行为
|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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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 诉讼看名义,复议被告是上级
(看盖章“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 |
|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被告为所属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被告和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但有例外,种类越权时被告和被申请人为其所属机关
[概念辨析]注意,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不同的。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属于12类主体之一,一般都有被告资格。 | |
| 11.支队和大队 |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均有被告资格 | |
| 12.开发区管理机构 |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
| | (2)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职能部门不能作被告) |
| | (3)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的 |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作被告 |
| 13.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 (1)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例]某区建设局委托辉煌拆迁公司负责居民张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辉煌公司在和张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克扣张某的补偿价格,张某对此不服,应当以辉煌公司,还是区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 |
(二)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结果 | 行政诉讼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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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改变 (改变行为结果) |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 (审过且结果没变) |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列为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 (未实质审理过) |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 |
:::warning [知识点拨]
- 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有三种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 复议改变的判断:“行为结果改变”。确认无效属于改变、确认违法一般属于改变,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 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没审理过”。
- 复议维持的判断:“审过且结果没变”,特别注意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要行为结果没有变,就属于复议维持。
-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有一种例外情形: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诉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而不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多重因素]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关于复议维持和重复处理行为的关系,考生千万不要脑子中空想,一定要放到具体案例中去判断,相当容易辨别,核心是记住一句话:
①行为和②行为一样,②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但②行为如果是复议维持,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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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和申请人
(一)原告和申请人的概念(原告和申请人的知识完全一致)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学理上把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种人:行政相对人(下图中的甲)必然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关人(下图中的乙)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相关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取决于和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行政相关人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原告资格的判断)
如何判断上图中的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这主要取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如何。因为乙并不是A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乙是由于和甲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进而受到A行政行为波及的人。如果甲、乙关系足够紧密,行政行为会直接冲击到乙的利益,乙的权益会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那么乙就具有原告资格;但如果甲乙关系较为疏远.乙的权益是否会受到行政行为的冲击具有或然性,那么乙就不具有原告资格。甲乙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关系呢?
- 侵权关系
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乙具有原告资格。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一是不予处理;二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追究或者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 亲属关系
甲和乙之间存在父子、婚姻、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行政机关对甲作出A行政行为,此时,乙仅仅凭借亲属关系,只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没有原告资格。
- 物权关系
甲、乙之间具有所有权与所有权、所有权与相邻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等关系时,乙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具有原告资格。
- 公平竞争关系
甲、乙之间是公平竞争关系,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乙与甲之间的竞争,使乙陷入不利的竞争地位时,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
对于合同关系,考生只需记住做题口诀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了。也就是只需要考虑乙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有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就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反之,则具有。
[例1]面粉厂甲与面包厂乙签订买卖面粉合同,约定将面粉卖于乙,后市监局发现甲向面粉中添加生石灰,于是将其卫生许可吊销,对于吊销行为,乙公司可否起诉? [例2] 4S店乙将车辆卖给甲后,甲的车辆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走私车予以没收,对于没收行为,乙公司是否有权起诉?
(二)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1. 合伙组织案件 |
合伙企业起诉,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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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 |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有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3.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是出资人、设立人自身) |
4. 业主委员会 |
1.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5. 股份制企业案件 |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 |
6. 投资人案件 |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可以是投资人自身) |
7. 非国有企业案件 |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
(三)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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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
追加共同被告 | 被告应为多人时,案件遗漏被告,如何追加: 第一步,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同意,则追加为共同被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追加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
追加共同原告 | 原告应为多人时,案件遗漏原告,如何追加: 第一步,法院追加被遗漏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如果同意,则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被追加,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则追加其为第三人 |
:::warning
[总结]
追加共同被告和共同原告,法律制度的规定事实上是雷同的,均为优先追加其为本来的法律角色(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但无法追加(原告,不愿告;被告,无人告)时,则法院只能追加为第三人了。其中,只有一点差别,原告的权利是自己可以放弃的,所以,只要肯放弃,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但被告资格被告自己无权放弃,在原告不告的情况下,只能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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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
(一)特征
行政争议法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二)种类
- 原告型第三人(民)
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时,有资格作为第三人。该种情况的原告型第三人资格的判断方法和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完全一致,均借助侵权、亲属、物权等5种关系
[注意]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与原告的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例1]甲乙争议某片土地,县政府裁决土地给甲,乙起诉,应当直接追加甲为第三人 [例2]县政府征收左某和高某夫妇超生费,左某起诉,应首先考虑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高某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 被告型第三人(官)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注意]被告型第三人只有以上4种情况
(三)参加诉讼程序
- 参加时间
须在一审中,诉讼程序已开始,但判决未作出以前
[诉讼应通知未通知的处理]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而没有通知参加诉讼的,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参加方式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注意]当事人已具有第三人资格,法院已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四)复议与诉讼不同
复议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四、管辖法院
(一)级别管辖(专门人民法院一般不审理行政案件)
基层法院 |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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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 | 1. 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
[注意]此处“政府”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比如公安局、卫生局等
2. 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
| 特别注意 | 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注意]在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之前,一定首先要确定本案的被告,被告会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级别与地域。切记!切记!
[注意]对于省高院和最高院一审管辖,考试从未考查过,因为其管辖范围过于模糊,考试无法设题。对于中院管辖考生重点掌握“级别高”,的性质特”,其他情形从未命制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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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 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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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 | 不动产案件 |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注意]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经过复议的案件(维持/改变) | 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 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1]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注意2]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既对人身又对财产的行政行为。 [注意3]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既对人身又对财产故行政行为,还要当事人同时起诉,才会有双重管辖权。 |
:::warning
[知识拓展]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生堂常询间,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进而可否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
“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而复议不作为的含义恰恰是指经过复议的反面,复议不作为的本质是“未经实质审理过”,此时,不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还是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所以,复议不作为不满足多重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只能按照最普通的“原告就被告”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原行为,就在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就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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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做题步骤
管辖题目的做题顺序很重要,否则,做题很容易思路紊乱,顾此失彼。具体顺序如下图:
(1)前置环节:先定被告,再做管辖。
(2)管辖根本顺序:“先级别,后地域”。既不要合二为一,合并考虑;也不要颠倒顺序。级别管辖看被告,地域管辖看类型。
(3)级别顺序:先中级,后基层。
(4)地域顺序:最先考虑是否是不动产案件;如果不是,接着考虑的是两种次特殊情形,是否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或者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如果还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逻辑,确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恒定原则
为了保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带来的情势变更,使管辖法院处于变动不确定的状态(假设原告搬一次家,就变换一次管辖法院,那就很荒唐了)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五)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本条规定又称为交叉异地管辖,是为了排除地方干预,提高司法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有效司法改革举措。
[注意1]“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是必经程序,如果题目中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确定”,该选项错误。
[注意2]只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如果题目中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选项错误。
五、行政复议机关
类型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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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上级机关 | 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 |
一个上级机关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局视作国家垂直领导 |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 | |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 省部级机关 | 省部级机关 |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级指的是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 |
特别情况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 |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 | |
派出机构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 |
六、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 1. 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2.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复议5人以上推选代表人为1-5名) 3. 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4. 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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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 1. 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 书面委托;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这意味着诉讼原则上取消口头委托,但有例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
[注意]复议中,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3. 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3.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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