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 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口诀暴力、无责、有危险
二、启动方式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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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 主管部门 | 由捕诉部门办理。 |
审查决定 | 1. 接到公安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 日内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 1.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1. 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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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监督 | 1. 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 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1. 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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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化 |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人民法院 |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主动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注意法院主动决定强疗,也需以案件诉至法院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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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程序
法院管辖 | 由被申请人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更为适宜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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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方式 | 1.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 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除外。 1. 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权利保障 | 1.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1.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 1. 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处理决定 |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程序是裁定) |
救济方式 |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没收程序是上诉) |
四、审理结果
- 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 | 符合强制疗条件 | 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 | —- | —- | | 不符合强疗条件 |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 | 应当追究刑责 |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然后退回检察院。 |
口诀申请强疗用决定,决定不服可复议,检察监督提意见。
-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 无责且符合强疗条件 | 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强制医疗决定。 | | —- | —- | | 无罪或无责无需强疗 |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 | 应当追究刑责 | 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作出裁判。 |
口诀提起公诉用判决, 判决不服可上诉,检察监督用抗诉。
《高检规则》第 548 条第 2 款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解释》第 640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执行程序
- 强制医疗的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 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 强制医疗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强制医疗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 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 1 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