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条 第 1 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人面临的危险分为两种:一是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二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1.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2. 假想避险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讨论的是,成立紧急避险,是否要求避险人主观上具有避险意思。避险意思由避险意图和避险认识构成:

  1. 避险意图
    又称避险意志、避险动机,是指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①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②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即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2. 避险认识
    又称避险意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危险,认识到自己在避免危险。
    成立紧急避险,是否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避险问题上。
  3. 偶然避险的观点展示
    ①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②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因此,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四、“不得以”条件

这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这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只要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即不构成胁从犯。


五、限度条件

第 21 条 第 2 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限度条件的比较
就限度条件而言,正当防卫与攻击型紧急避险存在区别。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更宽松。

  1.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
  2. 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便属于避险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是另一无辜者。

(二)限度条件的衡量
要求:保护的法益 ≥ 损害的法益

  1. 法益的种类上,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 >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例如,为了保护个人法益,可以通过损害公共法益或国家法益来紧急避险。又如,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可以通过损害某些个人法益来紧急避险。

  2.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为了保护某个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的财物,成立紧急避险,而非避险过当。

  3. 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制止不法侵害 避免危险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紧迫程度高一些。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程度低一些。
意思条件 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 偶然避险,避险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
“不得已”条件 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 要求不得已而为之。
限度条件 更宽松。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 更严格。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便属于避险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