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概念有一定的复杂性,经过了长久的历史演变。在近代,司法才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强调司法独立和分权。在三权分立国家,司法与立法、行政相对,司法仅指审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而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在我国,司法机关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院。
(二)司法的特征 ⭐
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或具体化的行为,属于法律实施的具体形式。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具体而言,司法相比行政有以下特性:

  1. 独立性
    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被动性
    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也就是说司法权无法主动行使。
  3. 交涉性
    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民事诉讼中也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4. 程序性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5. 普遍性
    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普遍的方式,法院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6. 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拥有对纠纷的最后裁决权。 :::info 常见命题点,其中独立性(排除非法干涉)、被动性(不告不理)和交涉性(多方参与)这三个点的命题频率较高。
    注意:关于我国政体下司法的独立性特征的把握要精确。在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政体架构下的司法独立,因为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因此司法机关在组织隶属关系上无法独立于人大,同时在政治上也不得脱离党的领导。我们所讲的司法的独立性,主要是讲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排除非法干涉意义下的独立性。 :::

二、司法的功能

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广泛的功能。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人权保证、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1. 解决纠纷
    这是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审判的首要任务,是司法的普遍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的基础、运作的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法院要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就不仅要在程序上公平公正,更要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2. 调整社会关系
    我国司法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只要受到侵犯,就应允许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基本要求
  3. 解释补充法律
    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要在司法过程中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对法律进行正确完整的阐释,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律含义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实现确定化和具体化。法官自由裁量要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
  4. 形成公共政策
    现代司法的作用已经不是仅局限于就具体纷争事件进行个别解决,而是超越于个别事件,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的利害取向或价值观念,造成事实上的影响。司法对法律与政策没有规定问题的处理方式,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形成。
  5. 人权保障
    司法具有维护和支持其他公权力依法行使、发展人权的作用,又具有防范和制裁公权力任意行使、侵犯人权的作用。 :::info

  6.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直接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是其他所有的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做题时,一定要看清楚题目的设问是问功能还是直接功能,一般来说,如果问功能,大胆选择ABCD即可。

  7. 对司法功能的认识也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进行,所谓实然功能是指司法实际能够发挥的功能,而应然功能则是司法“应当”发挥的功能,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在理想状态下对社会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广义的司法制度除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司法规范、组织、机构、程序,也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政策和司法保障等内容。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

  1. 司法规范体系
    主要是指有关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以及规范司法活动的法律规定。
  2. 司法组织体系
    主要是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3. 司法制度体系
    主要是指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狱、律师和公证等制度。其中人民调解、人民陪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等制度,构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
  4. 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我国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info

  5. 考试中提到的司法制度,如果没有作特别说明,我们一般按照广义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涵盖司法相关的各个方面。

  6. 司法制度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构成考试重点,需要足够熟悉。 :::

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等,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因素。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尽管存在某些一致之处, 但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有机统一在一起,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
  2.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3.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4.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是指那些利益或者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5.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正确性要求首先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可靠,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准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最后处理要适当,按照法律规定,宽严轻重要适当。
  6.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所谓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2013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以及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外。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1. 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基石防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 年 9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该《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 3 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info

  1. 司法公正的要素比较多,但重要的是最后两个,其他的要素按照字面意思有大概的了解即可。
  2. 司法公开部分要着重记忆裁判文书公开和检务公开中的划线的内容,也就是:国密隐私未成年,调解结案不公开,程序信息相关人,重要案件社会人。
  3. 司法廉洁部分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是司法人员在职业责任上的严格性,即开除吊证,终身禁止;其次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列举的不当交往行为,不需要精确记忆,多熟悉一下即可,在做题时牢记只要相关的交往行为能够引发我们对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就一律可以定性为不当交往;最后是关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正常接触的判断标准为三工,即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基于工作需要的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的接触,原则上报批,来不及的要 3 日报备。 :::

五、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国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六、司法独立

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完善制度人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

  1.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 年 3 月 26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2.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3.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info

  4. 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在内涵上有一定的差异,审判独立不仅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还应包括法院整体上的独立。检察独立指的是检察系统整体的对外独立。而在检察系统内部遵循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原则。

  5. 领导干部非因正常履职需要,对于案件的打探、过问、说情和转递材料,均视为对案件的不当干预,相关办案人员有权拒绝。如因正常的工作履职需要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原则上应当书面提出,口头提出者,需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

七、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4 年 1 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1.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 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三)司法改革的措施

  1.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 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3. 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4.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5. 完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