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及程序
项目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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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资格 | 1.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五类特殊主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 职业回避 |
1.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不要求行为能力。 2. 职业回避 |
合伙人出资 | 普通合伙人出资不要求形式、不要求实缴、不要求数额: 1. 可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 非货币财产可用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
名称 | 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字样 | |
合伙协议 | ( 1 )书面形式; ( 2)订立及修改均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登记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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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
其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