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及程序

项目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资格
1.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五类特殊主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 职业回避

1.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不要求行为能力
2. 职业回避


合伙人出资 普通合伙人出资不要求形式、不要求实缴、不要求数额:
1. 可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 非货币财产可用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字样
合伙协议 ( 1 )书面形式;
( 2)订立及修改均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登记对抗第三人
经营场所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其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