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于普通审判程序之外的特别审查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以下几个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
-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复核程序是死刑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 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注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专属性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启动的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报请复核方式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
(一)死刑报请程序
| 不上不抗
(就上报) | (1) 一审后不上诉不抗诉, 上诉期满 10 日内报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注意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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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抗诉
(走二审) |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
(二)复核程序
合议庭 | 审判员 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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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注意死刑复核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 | 讯问被告人 |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刑诉解释》第434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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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辩护、意见 | (1)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最高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2)最高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
| 检查监督 |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 |
(三)核准结果
| 裁定核准死刑 |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注意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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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裁定
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 A.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事实证据问题)
B.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事实证据问题)
C.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量刑问题)> 注意此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应坚持“以发回重审为原则,以依法改判为例外”的原则,即对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一般应发回重审,只有改判没有“后遗症”的,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才予以直接改判。
D. 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问题)
口诀没错核准、瑕疵纠正、见错发回、不死必要时可改。 |
(四)发回重审
| 发回的法院 |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根据案情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注意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还能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两审终审。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应当开庭。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口诀“事实、证据”“纠程序”。> 《刑诉解释》430 条第 2 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431 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 —- | —- | | 重组合议庭 |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注意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原判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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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回次数 | 《刑诉解释》第 433 条 依照本解释第 430 条、第 431 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 238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的除外。
口诀 禁止二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
三、死缓的复核
核准机关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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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程序 | 上诉抗诉 | 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维持死缓判决的,二审终审。 |
不上不抗 |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 抗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 | |
复核结果 | 予以核准 |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
应当改判 | 认为法律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 复核不加刑)( 变轻容易,变重难) | |
可以改判 可以发回 |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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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发回重申 |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