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有两种含义:
(1)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
对此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实际上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由于偷逃的关税主要是进口关税,所以该罪的对象主要是进口的货物、物品。
(2)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对此,有个兜底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有八个具体的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变相走私(第 154 条)。
这是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主要方式是,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例如,某个“三来一补”企业,正常流程是,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海关不收进口关税,但要求其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必须出口到国外,出口时海关也不再给该企业出口退税。进口的这种原材料就是保税货物。该企业将该原材料在境内销售牟利,属于变相偷逃海关关税。
💡 一般的走私不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而该种走私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例如,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因为质量问题不可能复运出境或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和必要性复运出境,然后在境内销售,未补缴关税。这种行为不构成走私罪。但是,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实际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所以,未补缴的关税的数额达到逃税罪的标准的,以逃税罪论处。 但是,这种逃税罪不能享受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待遇,也即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海关毕竟不是税务机关。2017 年第13题
- 间接走私(第 155 条)
两种情形:
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第二,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注意: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本部分共九个罪名(第151条、第152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方向
六个罪是双向禁止,禁止进出口。三个罪是单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这两个罪的走私方向是出口。
(2)走私废物罪:
只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该罪的走私方向是进口。
(二)包容评价
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走私假币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例1,走私文物或贵重金属,如果走私方向是进口,不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文物、贵重金属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可以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没有缴纳关税。 例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方向是进口,此时可以包容评价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例3,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
- 弹头、弹壳
● 走私能够使用的弹头、弹壳,定走私弹药罪。
●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使用的弹头、弹壳,但不属于废物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被鉴定为废物的弹头、弹壳,定走私废物罪。 - 仿真枪
● 如果鉴定有杀伤力,达到真枪程度,则定走私武器罪。
● 如果鉴定有杀伤力,没达到真枪程度,但应当禁止进出口,则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如果鉴定没有杀伤力,允许进出口,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