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施行与备案→解释”等程序。
(一)立项
-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地方政府无报请资格)
-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注意]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不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布,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双重批准后向社会公希。这是新修改内容。
(二)起草
- 主体
(1)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2)起草部门的工作应当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不能直接上报)
- 程序
(1)[上]
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2)[下]
①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③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左右]起草部门应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 结果
提交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三)审查
- 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 程序
(1)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资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2)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可以听证
(3)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4)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 结果
(1)[送审稿不过关]缓办或者退回
(2)[送审稿过关]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四)决定
(1)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注意不是总理令)
(2)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 公布载体
(1)国务院公报
(2)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3)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注意]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施行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公布后,而非通过后,因为为通过后,还要修改,再总理签字正式对外公布
(七)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公布后,而非通过后
(八)解释
- 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省部级政府报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具体应用问题,由省部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二、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差异
规章 | 行政法规 | |
---|---|---|
报告制度 | 1. 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1.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
1.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2.制定经社文生等方面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者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部门(部委行署+直属机构)、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 国务院 |
名称 | 办法、规定 | 条例、办法、规定 |
报请立项 | 1. 规章为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2. 地方政府规章为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
国务院部门 |
立项公布 | 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立法计划 |
草案公布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 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
决定 | 1. 部门规章为部务会议(例如农业部、教育部)或委员会会议(例如,国家发改委、卫健委) 1. 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
国务院常务会议或传批 |
文本公布载体 | 1. 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1. 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
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
标准文本 | 1. 部门规章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1. 地方政府规章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备案 |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 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备案 |
停止制度 | 无调整或停止执行制度 | 国务院可以决定调整或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