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 = 一方取得利益 + 一方受到损失 + 因果关系 + 无法律原因
- 一方取得利益:
限于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如本应划扣的费用没有划扣、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或减少); - 一方受到损失:
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如免费获赠的物品未获得、擅自出租他人房屋使他人无法获利); - 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获益人的获益所造成的; - 取得利益无法律原因:
获益人的获益没有合法的理由。
二、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自愿清偿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 强迫得利
指受损人的行为虽然使他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他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 - 反射利益
指有人获益但无人受损的情形。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 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1)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2)原物不存在:折价返还。
① 原物毁损有代位物,返还代位物。例:补偿金、保险金、赔偿金。
② 性质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例:被吃掉的牛、被喝完的牛奶、被用完的化妆品等。
注意 得利少于损失时,以得利为准返还;得利大于损失时,以损失为准返还。
- 善意得利人:
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若现存利益不存在,不用返还。 - 恶意的不当得利人:
返还义务不以现存利益为限,对不足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得利人先善意后恶意:在善意阶段,按照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在恶意阶段,按照恶意不当得利人返还。 - 无偿受益的第三人: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注意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