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在公、检、法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一)工具价值
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 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 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 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为实体法的适用提供准确性的保障。
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为处理案件提供效率上的保障。
(二)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本身
- 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弥补
- 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影响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中
-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直关刑诉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 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而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 惩罚犯罪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这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体现在对警察权的强化) - 保障人权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这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具体包括:无辜的人不受追诉;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行使。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实体公正
是结果的公正。
实体公正体现: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定罪要准确、量刑要适当、有错要纠正。 - 程序公正
是过程的公正。
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 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二者应当并重。
(三)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
- 公正优先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追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 兼顾效率
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除了司法公正以外,诉讼效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又一个重要的尺度。(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缺席审判) .
⭐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 根本目的:
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 直接目的:
① 惩罚犯罪;② 保障人权。 - 理论分类:
(1)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 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刑事诉讼是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价值评判标准的。
● 正当程序模式,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
● 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它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它认为那些违反程序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应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①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务。
②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刑诉目的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 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正当程序**为前提。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
- 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终极且的就是要实现公正。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① 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
② 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适度等。 - 秩序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success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 :::(三)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大4小2种人
专门机关 ( 3 大 4 小)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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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 |||
人民法院 | |||
诉讼参与人 ( 2 种人) |
当事人 | 公诉案件 | 被害人 V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自诉案件 | 自诉人 VS 被告人 | ||
附带民诉 | 原告人 VS 被告人 | ||
其他参与人 |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
(四)刑事诉讼的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 控诉职能:
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行使。 -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
(五)刑事诉讼的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用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当事人主义构造:
(1)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2)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
(3)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 职权主义构造:
(1)职权主义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2)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
(3)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混合式诉讼构造:
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六)刑事诉讼的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即为事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程序,都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
刑事诉讼的阶段
(1)公诉案件
立案 —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 执行
(2)监察案件
立案 — 调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 执行
(3)自诉案件
起诉 — 审判 — 执行
- 阶段划分的标准
① 直接任务;
② 参加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③ 诉讼行为的方式;
④ 诉讼法律关系;
⑤ 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 诉讼阶段得特点
程序有先后、程序可跳跃、程序可回转、程序可“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