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就法定代理而言,代理制度的功能在于弥补行为能力不足;
就意定代理而言,代理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大私法自治空间。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代理与冒名行为
冒名是两方;代理是三方
冒名行为不是代理。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冒者不担责。
(2)代理与代表
代表是两方;代理是三方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不是代理。
注意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其他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只可能是代理行为。
(3)代理与处分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处分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其效力的行为。
二、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 = 行为的可代理性 + 代理人独立的意思表示 + 以被代理人名义 + 具有代理权
(一)行为的可代理性
可以代理的行为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存在代理的问题。
如甲委托乙为其写一部玄幻小说,玄幻小说的写作为事实行为,不构成代理。
并非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代理。依照法律规定、依其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独立发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区分】代理人与使者的区别:
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决定空间,故而代理人至少须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应就代理人进行判断。
使者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仅能传达他人的意思表示,故而使者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应就本人进行判断。(三)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
原则: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第三人必须知道自己是在与谁进行交易。- 例外:
坚持显名主义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在乎交易相对人是谁,则代理人没有必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出现。此时存在两种可能性:
① 代理人不必向第三人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例如甲受乙之委托去超市代购面包;
② 代理人虽然向第三人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是未披露被代理人具体为谁,且第三人并不在乎被代理人是谁。(四)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行为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
三、代理的类型
(一)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按代理权产生依据区分
- 法定代理:
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代理权基于授权行为产生。
(1)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须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须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代理权。
(2)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① 被代理人之所以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通常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基础关系,例如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
基础关系解决的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问题;
代理权授予行为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果能否归属于被代理人的问题。对于第三人来说,重要的是代理人有没有获得代理授权,至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关系为何,并不重要。
②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
存在基础关系,并不必然存在代理权授予行为。须于基础关系之外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方可发生代理权。
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存在以下三种可能性:
● 仅有委托而无代理
● 仅有代理而无委托
● 委托和代理并存
③ 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
基础关系无效,不影响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效力。
(二)本代理与复代理按代理人选任方式区分
- 本代理:
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 - 复代理:
代理人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1)代理人的复任权:
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复任权。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下列情形例外:
① 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②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③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2)代理人有复任权的转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注意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但是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不得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代理人无复任权的转委托代理:
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4)因转委托不明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时,代理人与复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按是否以本人名义
-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显名间接代理和隐名间接代理。
(1)显名间接代理
虽然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但是第三人知道合同相对方是被代理人。
效果: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间接代理
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之存在,以为合同相对方就是代理人。
效果:相当于没有代理关系,合同相对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无关。
① 第三人违约:代理人披露 + 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
② 被代理人违约:代理人披露 + 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只能选一个,且只能选择一次,不可变更。
四、代理权的滥用
(一)自己代理
- 含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之所以禁止自己代理,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避免代理人损人利已。如果自己代理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则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赠与三岁女儿房产,父母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合同有效。
(二)双方代理
- 含义:
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
效力待定,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之所以禁止双方代理,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避免代理人顾此失彼。
(三)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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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71 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 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成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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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是指具备代理的其他要件,唯独缺乏代理权,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详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追认: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被代理人未追认: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 善意相对人:
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缺乏代理权的,则其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之所以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是因为相对人的最佳利益状态应当就是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不能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获得额外的利益。
② 恶意相对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缺乏代理权的,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即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害,但是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减少损害赔偿额。
注意如果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基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考虑, 即使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也不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缺乏代理权,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之所以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存在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
(3)相对人善意信赖权利外观且无过失;
(4)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典型情形:
① 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②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明其授予代理权给行为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事后撤回了授权;
③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未作表示;
④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第三人不知道(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即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①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
②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
- 法律效果
(1)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2)被代理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