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也就是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二)法的实现
- 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的实现是指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立法目的顺利实现这一结果。
- 它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中性的现实结果。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 广义执法: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 狭义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
-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 依法行政的原则。
- 讲求效能的原则。
- 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 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 主体不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
- 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案件,而执法活动的对象远比司法广泛,不仅包括案件,还包括案件以外的大量内容。
-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 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司法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平等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独立原则:
① 司法权的专属性(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② 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 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4)司法责任原则,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5)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
四、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 积极守法:行动和观念均与法律保持一致。
- 消极守法:行动与法律一致, 观念与法律不一致。
- 守法:既包括积极守法,又包括消极守法。
(二)守法的主体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行为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此产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即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因此而得到践行。因此,守法总是与特定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
五、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 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法律实施各个环节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要。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 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
-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法律监督体系(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 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对一府两院一委工作的监督)两个基本方面。以监督客体为基本标准、以监督内容的性质为辅助标准,可以大体上将国家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和宪法监督五种。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作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 一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
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4)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由新修改的《宪法》和《监察法》所规定的,由国家监察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社会监督
(1)政党的监督:特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法律活动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媒体的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