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

(一)诉讼中证据保全

  1. 适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2.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
  3.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4. 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5. 担保: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如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6. 适用: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7. 启动方式:只能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职权采取。
  8. 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9. 程序: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0. 解除: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11. 担保: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二、证明程序

(一)举证

  1. 举证期限的确定: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程序不得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的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日。

  1.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1. 证据交换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期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 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1. 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3)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1. 举证期限计算的一 些特殊问题

(1)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3)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warning [总结与归纳]举证期限的其他效力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据会导致逾期举证的后果,上文已述,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诸多地方涉及举证期限的,为方便考生记忆,总结如下: (1) 提供证据;(2)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7)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人提交书证。以上诉讼行为均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 :::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公益诉讼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质证方式: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warning [总结与归纳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情形
一是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事实;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三是程序性事项。
[总结与归纳二] 涉及上述情形的相关规定

  1. 证据的调查收集一般应当依申请进行,但上述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 上述情形不适用自认制度;
  3. 证人出庭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但上述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4. 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依申请,但上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

  5. 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情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①属 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③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程序: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3)质证方式: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质证

  1. 概念: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1. 质证程序:原则上公开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warning [理解与适用]
    此处可能有同学将公开质证和公开审理制度混淆,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经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为何此处规定为依职权不公开质证。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公开审理与公开质证是两个问题,并无必然关系。如一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即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如果一份需要质证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依法不能在公开开庭时质证,此时法官要求旁听人员退庭后对证据再进行质证即可。
    [总结与归纳]庭前准备、调查、询问的效力

  2.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3.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四)非法证据排除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命题角度]偷拍、偷录不是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