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
第 236 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保护法益: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包括:
(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例如,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
(一)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强制手段 ➡ 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 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由于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强奸罪不是真正身份犯。例1,甲(女)教唆乙(男)强奸丙(女),乙便实施了强奸。甲是强奸罪的教唆犯。 例2,甲(女)唆使乙(男,精神病患者)强奸丙(女),乙便实施了强奸。甲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例3,甲(女)、乙(女)和丙(男)共谋强奸丁(女), 甲乙使用暴力打晕丁,丙上前奸淫丁。甲乙丙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暴力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
①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② 奸淫行为( 性交行为)。
③ 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第一,昏醉强奸。例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后进行强奸。 第二,欺骗型强奸。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注意: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的承诺无效,但动机错误不影响妇女的承诺。例如,欺骗女演员“陪睡,就给女一号”,不构成强奸罪。对此可参见总论“被害人承诺”一节。
行为对象是妇女
针对已满 14 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
针对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 | 幼女年龄 | 被害人承诺问题 | 主观认识问题 | 处罚程度 | | —- | —- | —- | —- | | 12 周岁 — 14 周岁 | 幼女同意,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因为幼女没有承诺能力。 | 要求明知是幼女 | 从重处罚 | | 不满 12 周岁 | | 即使不明知,
也推定明知是幼女。 | | | 不满 10 周岁 | | | 加重处罚
(适用升格法定刑) |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1)“公共场所”,是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
(2)“当众强奸”是指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仍实施强奸。这里的“众”不要求必须有 3 人在场,主要指有不特定人在场。这里的“众”不包括共犯人。
- “二人以上轮奸”
(1)轮奸,是指对连续两次强奸的违法事实负责。
【双方都构成轮奸】甲乙共谋强奸丙女,甲先强奸,乙后强奸。甲乙构成轮奸。 【单方构成轮奸】甲强奸了丙女,又指使路过的乙强奸了丙女。乙不构成轮奸,甲构成轮奸。
(2)轮奸未遂。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自身也有既遂、未遂问题。
例如,甲乙共谋轮奸丙女,共同将丙打晕,甲先奸淫,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乙得逞。就基本犯而言,乙构成强奸罪既遂,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甲也构成强奸罪既遂。就情节加重犯而言,甲乙成立轮奸,但构成未遂。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 10 周岁的幼女,加重处罚(适用升格法定刑)。 -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因”是实行行为
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独立评价。
例1,甲强奸妇女后,为了灭口杀死妇女,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2,甲强奸妇女,妇女反抗中咬断甲的舌头,甲恼羞成怒,为了泄愤杀死妇女。这里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对甲定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
(2)因果关系
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甲强奸妇女后离开现场,妇女昏迷,苏醒后爬两步,不慎掉入湖中淹死。甲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3)主观心理
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是故意所为。因此,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例如,甲强奸妇女,乙前来阻挡,甲为了排除障碍,将乙打成重伤,进而顺利强奸了妇女。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三)罪数问题
⭐ 刑法只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结合犯:拐卖罪 + 强奸罪 = 拐卖罪(加重处罚),在其他罪中又犯强奸罪,一律按原则办事,数罪并罚。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 236 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
- 行为主体: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 不能认为,只要是老师、医生,就一定是本罪的行为主体。只有负有较稳定的照护职责(照管、看护职责)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例1,15岁的少女乙在课外补习班上课期间,自愿与补习老师甲男发生性关系。甲不构成本罪。 例2,15岁的少女乙去医院看病,医生甲男认为该病不需要住院。乙第二次去看病时,自愿与甲男发生性关系。甲不构成本罪。 例3,乙需要出差三天,因对15岁女儿独自在家不放心,请邻居甲男有空照顾一下女儿。期间,该少女与甲自愿发生性关系。甲不构成本罪。 例4,狱警甲负责监管15周岁的乙女,乙女同意与甲发生性行为。甲构成本罪。
- 行为对象: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少女。 - 行为方式:
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 被害人承诺无效
| 14 至16周岁的女性 | 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 同意性交
承诺无效 | 被害人同意性交,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 —- | —- | —- | —- | | | | | 被害人不同意,强制性交,同时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最终定强奸罪 | | | | 同意性交
承诺有效 | 被害人同意猥亵,无罪 | | | | | 被害人不同意猥亵,强制猥褻,定强制猥亵罪 | | | 面对其他一般人 | 同意性交、猥亵
承诺有效 | 被害人同意性交、猥亵,无罪 | | | | | 被害人不同意性交、猥褻,强制性交、猥亵,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 237 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 行为主体:
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 行为对象:
是已满 14 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1)如果猥亵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2)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和已满 14 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如果强奸不满 14 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 猥亵、侮辱
(1)猥亵,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主要情形:
① 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② 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褻;
③ 强迫他人自行猥亵;四是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注意:不包括偷看他人洗澡、做爱,不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2) 侮辱。这里的“侮辱”的含义与猥亵相同,也是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 侮辱”有所区别,后者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名誉。
- 强制方法
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不是 A 与 -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 A 与 A+B 的包容评价关系。
例如,甲男强扒妇女衣服时被抓。无法证明甲的主观故意是强奸还是猥亵。此时,可以定甲构成强制猥亵罪。
四、猥亵儿童罪
第 237 条第 3 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
---|
-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主要情形包括:男性对男童、女童猥亵,女性对男童、女童猥亵。 - 行为对象:
(1)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2)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 被害人承诺无效
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行为 | 已满14周岁的妇女 | 未满14周岁的幼女 | 已满14周岁的男性 | 未满14周岁的男童 |
---|---|---|---|---|
强奸 | 强奸罪 | 强奸罪 (包括幼女自愿) |
强制猥亵罪 | 猥亵儿童罪 (包括男童自愿) |
强制猥褻 | 强制猥亵罪 | 猥亵儿童罪 (包括幼女自愿) |
强制猥亵罪 | 猥亵儿童罪 (包括男童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