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 该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从理论上回答了西周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即上天只眷顾有德的统治者,“失德”者失天下。
- 德的基本要求:
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爱护天下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为了实现以德配天,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地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 明德慎罚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是第二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 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西周时期各种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律特色。这一思想深深植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思想的原则与标本,在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原则,对后世影响深远。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 礼的含义:
① 一是抽象精神层面的,即“亲亲”“尊尊”的要求表现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② 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 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
墨、劓(yì)、制、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反映并强化了古代的等级制度,贵贱有别,不得僭越。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 出礼人刑反映了礼与刑的关系: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人刑,相为表里”指人的行为超出礼,那么就会落人刑的处罚范围。礼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首先,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其次,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就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 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① 纳采(男方向女方家提亲);
② 问名(请媒人获取女方生辰八字,并到祖庙占卜吉凶);
③ 纳吉(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
④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
⑤ 请期(商定婚期);
⑥ 亲迎(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 - 婚姻关系解除:
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 即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二)继承制按照周的礼制
西周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财产继承。
(三)合同契约
- 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 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四)司法制度
- 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基层由乡士等负责具体司法事宜。
- 狱、讼两分:
“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叫做“听讼”。 - 具体的审理技术包括“五听”“三刺”:
【五听】包括:
● 辞(听当事人的陈说,理屈则言语错乱);
● 色(看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 气(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喘息);
● 耳(观察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听不清话);
● 目(看当事人的眼睛,如无理就会双目失神、左顾右盼)。
五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运用司法心理学来进行审判;
【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指的是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给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给官吏讨论,还不能决断交给所有国人共同商讨,三刺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