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也无法谴责他,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根据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责任能力的程度分为三个档次:

  1. 完全有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指完全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 相对有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限制)责任能力。这是指第 18 条第 3 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形(半精神病)。
  3.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责任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条在此没有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18条第2款)。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例如,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抑郁症患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二、特殊人群

  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聋哑人、盲人,虽然视觉、听觉、口语能力丧失,但是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是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2.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 吸毒的人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1)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 ,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2)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常考的责任要件有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一)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甲举枪要杀乙,又见乙可怜,便决定不杀,收枪时不慎触动扳机,子弹击中乙,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致乙死亡时,甲没有杀人故意。

(二)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

  1. 隔离犯的场合
    甲实施行为时未达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发生结果时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 继续犯的场合
    甲在 15 周岁时非法拘禁了乙,拘禁状态持续到 16 周岁,甲需负刑事责任。
  3. 连续犯的场合
    甲在 15 周岁时走私汽车,在 16 周岁时继续走私汽车。甲对 15 周岁时的走私不负刑事责任。对 16 周岁时的走私负刑事责任。

(三)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1. “同时”的要求
    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甲欲杀乙,邮寄毒酒时甲的精神正常,乙收到毒酒时,甲精神病发作,在此期间,乙喝酒中毒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既遂条件
    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甲欲杀乙,用刀砍伤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抢劫走了乙的财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1. 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例如,实践中的酒后乱性、吸毒后乱性、吃安眠药后乱性,均妙用原因自由行为来进行解释,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原因行为(前行为)是自由行为人在自由意志支配的状态下,选择了去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即便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精神病发作、头脑不清醒等,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