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国资可审计)
- 财政收支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财务收支
(1)重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寅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离任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负债、损益
(1)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 查询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2)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 检查
(1)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 ⭐查询金融账户
(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2)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强制措施
(1)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3)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审计程序
| 事前 |
1. 提前通知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 突击审计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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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中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
| 事后 |
1. 预沟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1. 送达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 纠错: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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