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一)正面列举

  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 行政许可类行为
  4. 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6.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7. 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8.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9.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0. 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11.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反面排除

    | 无行政性 |
    1. 国家行为;
    1. 刑事司法行为;
    1. 行政协助司法行为
    | | —- | —- | | 无处分性 |
    1. 暴力侵权行为;
    1. 行政指导
    1. 行政调解和仲裁
    1. 重复处理行为;
    1. 过程性行为;
    1. 信访行为
    | | 无特定性 |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 | | 无外部性 |
    1. 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1. 行政机关之间内部行为;
    1. 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行为
    | | 法定最终裁决行为 |
    1.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1.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1.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合同可受案

  1.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1. 主要种类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1. 受案特点

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受案

(一)起诉条件

  1. 方式

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1.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warning [知识点拨]规章和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诉讼能够附带性审查的范围。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层次较高,《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制度和改变撤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而现行法律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控权机制较为薄弱,于是,将行政诉讼当事人请求附带性审查的对象限制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上。 :::

  1. 时间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而不由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三)审查程序

  1.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3.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四)审查内容

  4. 内容

(1)是否超越权限;
(2)违反法定程序;
(3)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1. 结果

以下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法院处理结果

  1. 文件合法

法院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 文件违法

(1)[不适用]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2)[提建议]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warning [细节]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才可以提出建议。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是不能提出建议的,否则,一审法院刚提完建议,二审法院就作出判决,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那让文件制定者听谁的呢? ::: (3)[告领导]
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warning [注意]抄送的四类主体均是对于规范性文件拥有监督权的主体,该知识点是多选题极易考查的内容。 :::

(六)处理结果执行

  1.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七)处理结果备案

  3.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4.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备案。

[注意]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至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层报至省高院,此处的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属部门

(八)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九)复议不同之处

  3. 提出时间: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尚不知道该文件,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

  4. 审查结果:审查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