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或具备约定、法定解除事由时,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一、合同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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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562 条【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 563 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 580 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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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合同事先约定解除事由,待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对约定解除事由的限制:
如果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合同。 区别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事由发生,合同不会自动解除,需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会导致合同解除。(三)法定解除
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一般法定解除事由 根本违约,适用于所有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都有解除权)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 预期违约(仅守约方有解除权)
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一方的主给付义务)。 - 迟延履行(仅守约方有解除权)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仍不履行;
(2)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需要先催告,因为催告已无意义)。
- 其他根本违约(仅守约方有解除权)
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注意通常,只有违反主给付义务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构成根本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事由 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不需要理由,随时可以解除。
-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
(2)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① 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③ 不定期保管合同
④ 不定期合伙合同
⑤ 不定期肖像使用合同
- 特定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3)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4)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
特别法定解除事由 违约方解除权司法解除
通常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满足以下条件时,违约方也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权利。
- 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出卖禁止流通物、已经卖给别人、标的物灭失等)
(2)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人身性质、成本太高失去经济合理性等)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最高院认为,违约方行使解除权还需同时符合下列 3 个条件:
①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② 违约方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
③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考采取综合观点,在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解除权时,需综合考虑前两者。
⭐ 违约方解除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违约方虽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允许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会出现这种局面: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拒绝解除;
违约方不能解除但也无法履行。此时只有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才能打破合同僵局。
特别法定解除事由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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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533 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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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构成要件
(1)须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金融危机、严重通胀等)商业风险属于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应预见且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如价格小幅上涨下跌等)。
(2)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变化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4)变化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无法预见的;
(5)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 法律效果
(1)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2)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① 如果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直接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免除责任。
② 如果尚未达到完全履行不能的程度,只是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按照情势变更处理。
③ 可以履行但履行困难的一般都按变更合同处理,变更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会判决解除,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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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564 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 565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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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发生,仅仅意味着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只有当事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通知解除
(1)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解除异议
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注意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即使另一方未及时提出异议,也不发生解除的效果。
- 起诉 / 仲裁解除
当事人也可以不通知对方解除,选择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注意违约方解除权、情势变更引发的解除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则解除权消灭。
-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 / 当事人约定 > 解除权人知道或应知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 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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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566 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567 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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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履行:
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溯及自合同成立时终止。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丧失效力。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方法条款(如管辖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