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
(一)期间的分类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 期间 |
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 绝对不可变期 |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变更,如上诉期、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起诉期、申请再审的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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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可变期 | 经法律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如一审审限,涉外案件中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上诉期; | ||
指定 期间 |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遇到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 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warning [理解与适用]
不论法条或者诉讼文书表述为“xx之日”, 或者“xx之次日”,其含义相同,均为期间开始时、日的第二个时、日开始计算,如11月1日的判决书中不论表述为“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中院提起上诉”还是“从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15日内向xx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均从11月2日开始计算,收到判决书当日(11月1日)不计算在内。
[考点提示]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为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法定休假日的不能扣除。
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 :::(三)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
事由: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 需要当时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顺延期限;
- 申请时间:障碍消除后10日内;
二、送达
- 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warning [命题角度]
-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 直接送达不仅可以到当事人住处送达文书,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或者在当事人住处以外的地方向当事人送达文书。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暑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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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命题角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不能留置送达。
-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warning
[命题角度]电子送达
(1)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且确保收悉,均可电子送达,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电子送达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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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 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为军人的,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warning
[考点提示]注意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的特定适用对象
委托送达一定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转交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考试中常出现诸如“委托当地派出所送达”“由当地居委会转交送达”等错误表述作为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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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
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国内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0日,涉外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考点提示]
(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2)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