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前提

  1. 积极条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简易程序的适用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法院的级别,要求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院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二是审级,要求第一审民事案件。

  1.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适用程序

  1. 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 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命题角度]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做出相反的约定。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 程序简化: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等,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1. 开庭方式灵活: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2.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1.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审限较短: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3+1)
  3. 注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该6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在于要么涉及家庭、邻里纠纷,要么是争议小、标的额小。)

  1. 裁判文书的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四、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warning [命题角度]

  1.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文书用裁定
  2.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

五、小额诉讼的程序

  1. 适用情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warning [总结与归纳]假设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W:
(1)标的额≤0. 5W:适用小额诉讼;
(2)0. 5W<标的额≤2W: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
(3)标的>2W: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考点提示]

  1.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

  1. 举证与答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warning [总结与归纳]关于各程序的举证期限

  1. 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受限制);
  2. 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不得超过15天;
  3. 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一般不得超过7天;
  4. 审理程序: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并且当庭宣判;
  5. 审限: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1)
  6. 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考点提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总结与归纳]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与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

  1. 程序的转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内容。(即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 :::warning [总结与归纳]裁判文书的内容
    1.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不能简化、省略;
    2.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简化;
    3.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予以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