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0 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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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而只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事先已经占有他人财物。
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保管,约定一周后来取。一周后甲来取,乙拒不返还。乙构成侵占罪。由于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真正定罪的被告人很少。
一、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有所有权,但由于某些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
这样的财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代为保管物, 二是遗忘物、埋藏物。这主要是根据主人失去占有的原因来划分。前者是主人基于自愿而将财物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后者是主人非基于自愿而脱离占有。
(一)代为保管物
- 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占有。
例如,代为保管、暂时出借、用于担保等。因此,对本罪条文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委托保管物,包括出借物、担保物等。 “代为保管的财物”
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的有些保管、借用行为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不会构成侵占罪。例1,甲乙在餐厅吃饭,乙借用甲的手机打个电话,打完后悄悄拿走手机溜掉。乙的借用没有形成对手机的占有。乙拿走手机属于将甲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例2,甲委托乙帮自己照看房子。乙将房子里的电脑擅自变卖。乙对电脑没有形成占有,构成盗窃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1)委托给付的财物
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已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 肯定说 】
① 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 不处罚这种行为,不合适。
【 否定说(多数说)】
① 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② 如果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2)委托保管的财物
例如,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财物据为已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 肯定说 】
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否定说(多数说)】
对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理由:甲是盗窃犯,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基于合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对修理师傅乙称:“请将我的摩托车修理好,我明天来取。”乙察觉出该车是甲盗窃来的,第二天拒不归还。由于甲是基于合法原因(修车)而委托乙保管,因此甲享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二)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
例如,甲将钱包遗忘在街边,乙捡到,甲索要,乙拒不返还。当乙捡到时,此时钱包属于甲所有、乙占有的财物。此时乙并不构成侵占罪。当乙拒不返还,表明变成自己所有,则构成侵占罪。
💡 “遗忘物”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例如,甲不在家,甲家阳台的衣服掉落到楼下邻居乙家。甲向乙索要,乙拒不返还。当乙捡到衣服时,此时衣服属于甲所有、乙占有的财物。当乙拒不返还,表明变成自己所有,则构成侵占罪。
- 埋藏物
例如,甲继承了爷爷一座房产,爷爷去世时没有告诉甲,院子里埋了一坛金子。甲将该房产卖给乙。乙发现这坛金子。甲知道后,向乙索要,乙拒不返还。当乙发现这坛金子,此时金子属于甲所有、乙占有的财物。当乙拒不返还,表明变成自已所有,则构成侵占罪。
二、行为方式
拒不退还,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确表示不退还,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