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的社会基础
- 法是社会的产物。
- 社会是法的基础。
-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 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 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配置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 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统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变化。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
(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2)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2)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3)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 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 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防御功能。
四、法与政策的区别
- 意志属性不同:
● 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 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 规范形式不同:
●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
●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开放性。 - 实施方式不同:
●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有关;
● 政党政策依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塑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 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高。 - 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五、法与道德 ⭐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并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演化。
-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
- 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
-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 在发展水平上,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 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
- 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
- 调整机制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
- 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 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
- 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三)法与道德联系的争论
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
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涵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
(2)否定说:
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
(2)近代以前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3)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上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 关于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联系:
(1)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2)法律在现代取代道德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手段的原因:
① 分工与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
② 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和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③ 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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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 人权具有历史性,是伴随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观念,并且伴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 人权来自“人自身”,也就是说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除非否认他(她)是人。
- 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 人权观念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与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效率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与其他保护手段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1)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