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意出租人资格限制:只能是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书面形式)、继续性合同 :::warning 《民法典》
第 737 条【虚构融资租赁物】当事人以虛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 745 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752 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一、类型
直租:
承租人和出卖人不相同。例:丙将自己生产的大型机器卖给甲,再由甲出租给乙使用。乙向甲每年支付租金。
售后回租:
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例:乙将自己生产的大型机器卖给甲,再由甲出租回乙使用。乙向甲每年支付租金。
二、效力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为使用人是承租人)。
-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虚构租赁物、低值高买、售后回租情形下出卖人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等。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隐藏行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另行判断。例:乙卖给甲的大型生产设备,市价5亿元,再由甲出租回乙使用,乙每年向甲支付租金5亿,租期二十年,共计100亿元。考虑到租赁物的价值和租金的比例,就会发现甲乙名义上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甲想向乙借款。此时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双方虚假行为,借款合同为隐藏行为,其效力应另行判断。
注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 通过融物实现融资的目的,如果没有融物仅有融资,那就是纯粹的借款,而非融资租赁。
三、租赁物所有权
- 租赁期间: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但是出租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与保留所有权买卖一样,出租人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支付租金,民法典立法者将其视为担保物权,故而融资租赁也要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价款优先权等担保物权规则。 - 合同无效: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租期届满:
有约从约 ➡ 无法确定的,归出租人所有。
注意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四、出租人义务与租赁合同比较
-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给承租人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只能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负有协助义务。
例外: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 -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
-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能承担】
-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请求减少或不支付】
五、承租人权利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请求交付标的物、索赔的权利;
-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 索赔权:
(1)租赁物有质量瑕疵,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
(2)出租人未及时协助 / 明知瑕疵不告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失败的,出租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3)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自己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 承租人应当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物有瑕疵或毁损灭失,承租人依然需要支付租金,除非出租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为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承租人向出卖人买入租赁物的成本和出租人利润的分期偿还。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而,即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依然要支付租金。
-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择一主张下列权利。
(1)起诉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加速到期)
出租人可以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 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
注意若承租人未履行判决,出租人可以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可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应当履行清算义务)
七、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权
-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出租人单方解除权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人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 2 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 15% 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单方解除权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 使用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