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二)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不包括国资委主任)
(三)任期
(四)领导体制
【 总理负责制 】
-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五)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
-
(六)职权
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 提出议案。
- 领导和监督权:
统一领导和监督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 - 管理权:
全面管理国防、外交、文教、民政等各项工作。 - 重大事项决定权:
区域设置及界限变更(见前),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七)各部委
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八)审计机关
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分配
类别 | 决定机关 | 公布 |
---|---|---|
1. 决定战争和和平 |
全国人大 | |
2. 宣布战争状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主席 |
3. 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主席 |
4. 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主席 |
5. 特别行政区整体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6.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国务院 |
:::info 省部紧急国务院,开火停火全人大,其余都是全人常,人常闭会可开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