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 134 条第 2 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
---|
⭐ 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二、危险作业罪
第 134 条之一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
- 客观要件:
要求造成具体危险。本罪是具体危险犯。2021 年试题 -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