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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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机构 |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 | 法院行政审判庭 |
受案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行政终决除外 |
审查内容 | 合法性、合理性 | 合法性 |
收费 | 不收费 | 可收费 |
第三人 | 可以通知 | 部分应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应当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可以通知) |
代表人 | 1~5人 | 2~5人 |
代理人 | 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 一般不可以口头委托,但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 |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 复议被告是上级 | 诉讼看名义 |
提起期限 | 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 直接起诉6个月,经复议后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审查受理 | 5日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不受理的,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
审理方式 | 书面审,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方式审理(既可以依职权、又可依申请人申请) | 开庭审(但事实清楚的,二审可书面审) |
审理人数 | 2人以上 | 3人以上单数,简易程序1人审理 |
中止审理 | 人死了中止满60日结案;行转刑结案 | 人死了中止满90日结案;行转刑中止 |
审理期限 | 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 30日 | 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基层及中院需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需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
举证期 | 被申请人10日 | 被告15日 |
附带审查 |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 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
处理权限 |
| 变更范围宽泛(所有行政行为在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依据违法和内容不合理时,均可撤可变);合法行为以维持决定为主;部分行为违法可以主动决定赔偿;复议有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 | 变更仅针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认定、确定有误的情况;合法行为判决驳回;行为违法不能主动判决赔偿 | | 处理属性 | 行政行为,一般非最终 | 司法行为,最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