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形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 约定效力
(1)对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2)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明责任);
例:甲乙为夫妻,婚后签订协议约定所有财产都归甲所有,债务都由乙承担。乙向不知情的朋友丙借款5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甲乙离婚后,丙可以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借款,协议对丙没有约束力。
二、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工资、奖金、其他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 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离婚时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认为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success 💡【注意】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
三、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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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064 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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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 / 共同生活)
- 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个人债务(非共同意思表示 / 非共同生活)
- 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存在该约定的;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
- 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 协议清偿 > 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关于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