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一)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 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 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 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二)承诺的时间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三)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受欺骗导致产生认识错误而做出的承诺:
(1)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这里的事实是指法益相关联的事实。
(2)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立条件:
-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即一个行为既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