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下列因素涉外:当事人涉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标的物在国外;
二、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三、管辖
- 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外,也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依法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 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期间
- 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上诉期间: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审限: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五、送达: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当事人可以适用如下方式送达
- 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 外交途径;
-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 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 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warning [总结与归纳]特殊规定的适用情形
关于审限问题,所有涉外民事诉讼,均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 关于送达、上诉期、答辩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的特殊规定,仅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并不是外国人,即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
六、平行诉讼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七、司法协助
-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 特殊司法协助(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