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一般于客观题考查1-2题。重点考点为商标侵权,包括侵权行为认定、侵权的抗辩事由;商标无效宣告,包括宣告程序及宣告后果;商标权取得,包括申请原则与申请程序等。另外对于禁用、禁注标识需要掌握。《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内容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增加了打击囤积商标的制度,提高了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一、商标法概述
- 商标的组成
文字、图形、字母、数宝、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 商标的分类
(1)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例】沙县小吃、重庆火锅等
(2)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例】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 禁用商标
(1)有损国家尊严或社会公众利益(国旗、国徽等)
(2)有损公序良俗的标志
①带有民族歧视性的;(“黑鬼”)
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仿金制品用“24K”)
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MLGB”)
(3)特殊的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外: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例】凤凰、长安
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例】沙县小吃、重庆火锅
③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例】金华火腿
(4)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禁注商标
(1)下列情形,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但可使用。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识,如果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五粮液”,“两面针”
(2)禁止注册的三维标志
① 仅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比如不能用“球形”作为某足球的商标);
(3)打击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驰名商标
特征 | 1. 可注册,也可不注册; 1. 须经官方被动认定,商标局及法院在处理商标案件或纠纷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定。 1. “驰名商标”字样禁止用于宣传; 1.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或调解书; 1. 作为在先权利,申请抢注商标无效不受5年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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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 未注册驰名商标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类保护) 【注意】未注册驰名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注册驰名商标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跨类保护) |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优先权原则
① 国际优先权→6个月
② 国内优先权→6个月
- 诚实信用原则
(1)禁止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自愿注册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 一标多类 |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 —- | —- | | 代理制度 |
1. 中国企业或个人——自愿选择。
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外国企业或个人——强制代理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约束
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②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③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坚持,可接受委托)
④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1】商标注册、恶意抢注或未经授权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侵权情形,不可接受委托,不能“助纣为虐”)
⑤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可倒卖商标)
【1】如果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并实际使用的企业为预防性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不在此列。 |
四、商标权的消灭⭐
撤销 | 宣告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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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使用不当 1.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2. 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 连续3年休眠 |
1. 商标本身违法; |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4条)
(2)商标标识存在禁止使用的情形(第10条)
(3)商标标识存在禁止注册的情形(第11条)
(4)禁止注册的三维标志(第12条)
(5)商标代理机构除自用的服务商标外,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19第4款)
2. 商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侵犯驰名商标权(第13条);
(2)无权代理注册商标(第15条);
(3)侵犯地理标志(第16条);
(4)侵犯他人已经注册或初审的商标(第30条);
(5)违反申请在先原则(第31条);
(6)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第32条)。 |
| 主体 | 商标局 | 商标局 |
| 启动流程 |
1. 擅自改变: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1. 商标休眠:依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商标局撤销
|
1. 商标本身违法/囤积商标
(1)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
(2)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时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2. 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1)一般权利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宣告侵权商标无效;
(2)驰名商标权利人随时申请宣告侵权商标无效 |
【总结】商标无效宣告
五、商标侵权
(一)商标侵权行为
| 混淆 |
1. 假冒(强调: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仿冒(强调: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标)
( 1 )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
| —- | —- |
| 销售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特别提示】
1. 无过错原则,只针对经销商不包括使用者;
1. 善意销售,认定侵权,不赔偿,不处罚
|
| 侵犯标识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 反向假冒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
| 协助侵权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特别提示】主要指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服务者。强调以故意为前提。 |
(二)商标侵权的抗辩
- 非商标性使用:
(1)特征描述性使用
①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②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白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用途说明性使用
指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
- 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特别提示】先用权人的救济手段
(1)商标注册审核中,可提异议;
(2)商标注册后,可于5年内申请宣告无效,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3)商标侵权诉讼中,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 权利用尽
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