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一)国际法上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均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 图1

(三)战时中立国的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

“不作为”要求中立国不得向交战国提供任何军事或资金的支持,哪怕是对交战双方同等的支持也是禁止的。


二、作战规则(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 国际法禁止使用的武器:①极度残酷的武器;②毒气;③生化武器;④杀伤人员的地雷;⑤核武器。
  2. 禁止不分皂白(不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warning 【注意】
    不要以中国人的常识去判断背信弃义和诈术。根据国际法,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④使用联合国或非交战国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 (二)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5. 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不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6. 战争结束后,战俘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三、惩罚战争罪犯

国际刑事法院⭐

  1. 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独立设立于荷兰海牙。
  2. 职责是惩罚战争罪犯(个人),罪名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略罪等。
  3. 无溯及力,只能管辖2002年7月后的上述罪行。
  4. 管辖权依据: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被告是缔约国民;非缔约国的接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