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独立于出资人或者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其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意法人人格否认:如果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掌握
二、法人的类型
传统的学理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 公法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政
府职能的法人,如机关法人、某些事业单位法人等。
- 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不拥有公共权力的法人,如公司等。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对私法人的再分类。
-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如公司、各类协会、商会、学会。
-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财产的集合体。如各类基金会。
|
| 社团法人 | 财团法人 | | —- | —- | —- | | 成立基础 | 人的集合 | 财产的集合 | | 有无意思机关 | 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无 | | 是否营利 | 营利(公司)、
非营利(法学会) | 非营利( 基金会、慈善组织) | | 剩余财产分配 | 按章程或社团大会的决议分配给社员 | 不得分配给会员;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章程或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三)营利法人、中间法人与公益法人
-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和分配利润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如公司。
- 中间法人是既不是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又不是纯粹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如法学会。
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法人组织,如基金会。
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之目的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
-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设立活动:
(1)法人成立: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法人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从事设立活动:
(1)法人成立: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分立后的法人对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只能作为分立的各个法人内部追偿的依据。
(三)法人的终止
-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四、法定代表人
:::warning
《民法典》
第 61 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 65 条【法人登记事项的对抗效力】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注意我国实行唯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即一个法人仅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通常为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自然由其个人承受。)
-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实施代表行为,属于有权代表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实施代表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行为。
(1)如果相对人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成立表见代表,此时产生有权代表的法律效果。
注意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相对人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无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则产生有权代表的法律效果;法人未追认,则法律行为对法人不发生效力,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责任。
- 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非法人组织
- 非法人组织
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