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序列 | 对应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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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务 | 职级(旧称为非领导职务) | |
国家级正职(如总理) | / | 1 |
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 | / | 2~4 |
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 | / | 4~8 |
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 | / | 6~10 |
厅局级正职(如司长、厅长、市长) | 一级巡视员 | 8~13 |
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 | 二级巡视员 | 10~15 |
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 | 一级、二级调研员 | 11~18 |
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 | 三级、四级调研员 | 13~20 |
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镇长) | 一级、二级主任科员 | 15~22 |
乡科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 | 三级、四级主任科员 | 17~24 |
/ | 一级科员 | 18~26 |
/ | 二级科员 |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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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注意2]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注意3]原则上一名公务员身上会同时兼具身份、级别和职务(或职级)三重编码,但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三重编码也可能会发生分离,比如,引咎辞职后的公务员。在引咎辞职制度中,公务员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但是辞职之后他依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行政级别也没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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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一)公务员的“进”——公职的取得
- 录用委任制
(1)采用考试录用,适用岗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罚的;②曾受过开除处分的;③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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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1]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就不得被录用,没有时间限制。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在不予录用的范围史。
[细节2]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即使过失犯罪,那也说明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立法者怎么敢把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事业交给这样的人呢。但不包括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
[细节3]这里的开除公职,不仅仅包括开除公务员的公职,还指开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细节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不得被录用是新增情形,这里只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籍,民主党派党籍不在其列,同时,也不包括留党察看等其他党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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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用程序: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查→体检→公示(不少于5日)
(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可变通录用程序;体检项目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录用后试用期1年,不可缩短/延长
(5)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 选任制
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免
- 聘任制
(1)涉密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2)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 1—12个月),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3)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
(5)聘任合同合同签定、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6)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拔
(7)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适用聘任制
- 选拔委任制
(1)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正厅至副科)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增加新条件是为了随意防止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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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职级公务员不适用公开选拔制度,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致的。
[注意2]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是新增条件,这是为了随意防止空降外面的人做本机关领导,肥水不留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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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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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拨]
- 未录用前→不予录用,录用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试用期合格后→开除或辞退。
- 涉及公务员变通制度的三个事项应当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简化录用程序、聘任制和变通任职回避。
[总结]
-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种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 根据岗位需要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级均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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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的“转”——交流制度
| 转任 |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1. 内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1. 外部平级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1. 外部下到上转任。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 | —- | —- | | 调任 |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外到内) | | 注意 | 挂职不再被被视为交流制度,挂职方式用以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挂职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与原单位到人事关系 |
(三)公务员的“出”——辞职、辞退、退休
辞职 | 辞职申请 |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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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辞职 | 1.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1. 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 1.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 1. 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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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 应当辞退 | 适用条件: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1.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 1. 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1. 因所在机关变动需调整工作,又拒绝合理安排 1.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 1.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
不得辞退 | 1. 因公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1. 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 1.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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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法定退休 | 1. 达到退休年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自愿退休 | 1. 工龄满30年; 1. 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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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 1.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1.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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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和引咎辞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引咎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辞职是辞去公职,也就是公务员的身份。
- 辞退和开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开除针对的是严重违法或违纪的公务员,属于公务员的处分,而辞退针对的是能力不行或态度不好的公务员,不属于公务员处分。另外,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开除不可。 :::
三、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的考核
| 考核方法
1. 平时考核; 2. 定期考核(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2. 专项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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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程序 | 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
考核等次 | 1. 优秀; 1. 称职; 1. 基本称职; 1. 不称职 |
考核后果 | 1.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一职。 1.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1. 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
(二)回避义务
任职回避 |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得在同一机关: 1. 直属同一领导 1. 相互直接领导 1. 一方当领导,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注意] 第一,需要回避的公务员必须在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普通公务员不受限制。 第二,该回避局限于公务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比如女婿、儿媳)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不包含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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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需要变通执行,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 ||
地域回避 |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注意]省级以上不受限制;主要领导一般为正职领导;本人所在地位祖籍地与成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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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避 | 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利害关系的事务执行 | |
注意 |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任职禁止的义务
在职兼职禁止 |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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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任职禁止 | 适用对象 | 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排除辞退和开除(立法漏洞) |
适用时间 | 1.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内 1. 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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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 1.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1.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四)处分制度(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 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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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影响其现已经有的待遇 | 受处分期间能否晋升待遇 | 期间长短 | | —- | —- | —- | —- | | 警告 | 不影响期现有的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 |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但是警告可以升工资档次 | 6个月 | | 记过 | | | 12个月 | | 记大过 | | | 18个月 | | 降级 | 级别降低(工资随之降低) | | 24个月 | | 撤职 | 撤销职务,同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工资随之降低) | | 24个月 | | 开除 |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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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拨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虽然也是公务员追责方式,但它们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政治责任,所以,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行政处分。
[知识点拨2]免职也不属于公务员处分种类,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很明显,免职不是发生在公务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前提条件下,只是由于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需要脱离原有岗位而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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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处规则
种类不同:重吸收轻;种类相同:一个以上,总和以下,不得超过48个月
- 处分程序
(1)初步调查
①对公务员的初步调查以及立案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③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但可辞去领导职务
(2)讨论决定与通知
①给予处分须由处分决定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过论决定;
②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但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③公务员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即应减轻处分,但如果只做不说,抑或只说不做,则为从轻处分
④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专属称呼为政务处分,其他机关作出的称为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 处分解除
(1)解除条件:①受开除以外处分;②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③处分期满后
[知识点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是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如果题目没有提及,则不可解除处分。
(2)解除程序: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3)解除效果: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知识点拨]解除处分与撤销处分的区别:
①解除针对的是合法处分,撤销针对的是违法处分。
②解除是因为该处分的法律效果已经丧失,从而宣告终止该处分;撤销是因为该处分存在特定的违法因素需要予以纠正。
③解除导致该处分的效果不再继续,但解除前的法律效果不受影响;而撤销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公务员救济制度
(一)救济范围
公务员对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获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定期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可申诉。聘任制公务员有独立的救济途径,不是通过申诉和复核制度获得救济的。
(二)救济程序
[注意]
- 政务处分救济途径类似,但是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而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