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诉人的起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一、立案特征和功能
- 特征:
-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 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 功能:
- 开启刑事诉讼
- 为侦查提供依据和基础
-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立案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注意法院不主动发现犯罪线索来启动立案,法院遵循“不告不理”。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 犯罪人的自首。
区别报案、控告、举报
报案 | 控告 | 举报 | |
---|---|---|---|
主体 | 所有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以外的人 |
内容 | 不知犯罪嫌疑人 | 知道犯罪嫌疑人 | 知道犯罪嫌疑人 |
三、立案条件
- 公诉案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 自诉案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
(5)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立案的程序
- 接受材料
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接受≠立案) - 调查核实
(1)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侦查)
(2)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注意调查核实不同于侦查,侦查是在立案之后,调查核实是在立案之前。调查核实不能采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只能使用任意性的措施。
- 处理决定
(1)立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注意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不影响作出立案决定。
(2)不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
注意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撤案处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撒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立案监督
(一)被害人(控告人)的监督
| 找公 | (1)作为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 7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注意此项权利属于控告人,举报人并没有此项权利。> 《高检规则》第173条第2款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 | —- | —- | | 找检 | 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 | | 找法 | 可以向法院自诉。 |
注意 以上 3 条救济途径无先后要求。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置与救济
- 处置: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 救济: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注意 行政机关只能复议,不能复核。此处要与被害人的复核、复核救济途径有所区别。
(三)检察院对公安立案活动的具体监督
- 具体监督
(1)应立案不立案
-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2)**
-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 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
- 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 公安机关复议复核
(1)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2)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立案监督后续跟踪
(1)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 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立案后 3 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