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内容依托《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包括外商投资的界定、促进、保护、管理等制度,重点在于外商投资的保护和管理。作为新增内容,客观题中考查1题。
一、外商投资界定
- 外方投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投资的领域:单独或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单独或合资投资新建项目。
- 金融行业的特殊保护:外商投资金融行业或在金融市场投资,国务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二、外商投资的促进
-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准入前国民待遇
①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②准入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都享有国民待遇,甚至“超国民待遇”。
(2)负面清单
①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②负面清单之外→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以内→实行审核制度。
- 促进外商投资的具体措施
(1)与内资企业平等适用各项政策。
(2)外资企业有权平等参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
(3)外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4)外资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5)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6)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三、外商投资保护
-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1)谨慎的外资征收制度
①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②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的,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2)外商企业的依法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①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人.汇出。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3)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①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 强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5.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四、外商投资管理
-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负面清单类别
(1)黑名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2)灰名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3)白名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 审批备案
(1)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行业、项目无需审批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2)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行业或项目,实施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区分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分类审批与核准。
- 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1)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效力
(2)负面清单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效力
- 经营者集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