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的基本制度
(一)WTO的成员
(二)WTO的法律框架
- WTO目前有效的协议中,只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由于中国未接受《政府采购协议》,因此中国的政府采购(包括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不受WTO规则的调整。
(三)WTO的组织机构
【注意】
WTO总理事会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四)中国在WTO中的义务
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
- 特有义务:入世承诺(《中国人世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注意】
根据我国最高法2002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WTO 协议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适用,只能“转化”为国内法适用。
二、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外国“人”)
⭐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对象 | 货物;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提供者 |
---|---|
特点 | ①普遍性和自动性: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无条件”地延及多方。 ②相互性:每一成员既给惠,也受惠。 ③同一性:最惠国待遇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
例外 | ①边境贸易的优惠。 ②区域(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 ③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 须全体成员同意 |
三、WTO的重要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 要求成员取消下列四种禁止性投资措施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其出口。
(3)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
(4)国内销售要求: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
【注意】
只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才属于该协议的调整范围,才可能构成禁止性投资措施。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 国际服务贸易的种类(哪个要素跨境?)
(1)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2)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
(4)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 协定的特点
(1)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2)是否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 服务贸易领域也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四、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类型
- 违反性申诉
(1)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2)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修改或废除其违反性措施。
- 非违反性申诉
(1)申诉方无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只须证明自己利益受损或丧失。
(2)申述成功,被诉方无须改废,但需要补偿申诉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