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 163 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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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6 万元以上)的行为。
罪名 |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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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身份 | 国家工作人员 | 普通单位的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
行为方式 | 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有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1. 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1. 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 164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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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行贿罪中包括: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但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此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不宜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4)行贿罪中,行贿人主动交代,从宽力度相对有限
《刑法》第 390 条第 2 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宽力度更大。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 166 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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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A 国有公司原本直接从 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A 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让表弟赵某成立 C 公司,由 C 公司从 B 公司购买该产品,然后 A 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向 C 公司购买,从而使 C 公司获利、A 公司受损。即,原来的交易流程是: B➡A,现在变成: B➡C➡A。这属于本罪的第二项行为类型。王某构成本罪。另外,A 公司平白无故遭受了公共财产的损失,该损失转化为 C 公司的利润,等于 C 公司占有了该公共财产。就此,王某构成贪污罪。虽然王某自己没有占有该公共财产或利润,但是贪污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已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王某同时构成本罪和贪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